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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合同法(Contract Law)

如果您要了解的是法规条文,请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目录

什么是合同法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违反合同的责任及各类有名合同等问题。在我国,合同法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只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合同法在为经济交易关系提供准则,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方面具有重大意义,一部好的合同法能够促进一国经济的发展。

合同法的特征

  1、合同法以任意性规范为主

  市场经济的本质是自由和竞争的经济商品、技术、资金、劳务等社会资源的交换应当在市场主体之间自由地进行,这就要求市场主体在交易中能够独立自主,并能充分表达其意志,法律应为市场主体的交易活动留下广阔的活动空间,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应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因此,合同法采取了约定优先的原则,即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依法定的规则,合同法中的大多数规则,允许当事人通过协商加以改变,而非强行性规范,以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使当事人的市场行为能最大限度地反映和符合市场经济的供需规律和价值规律。可以说,合同法就是任意法。

  2、合同法以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为原则

  由于合同法规范的对象是交易关系,而交易关系本质上需要遵守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原则商品交换必然要求遵循价值规律,实行等量劳动的交换。因此,决定了合同法较之于民法的其他法律更强调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原则。由于合同法强调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原则,因而合同法突出地表现了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特点。

  3、合同法具有统一性和国际性

  市场经济是开放的经济,它要求消除对市场的分割、垄断不正当竞争等现象,使各类市场成为统一的而不是分割的市场。各类市场主体能够在统一的市场中平等地从事各种交易活动,同时市场经济要求促使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的接轨,促进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和财富的迅速增长。由此,决定了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的合同法,不仅应反映国内统一市场的需要而形成一套统一规则,同时也应该与国际惯例相衔接。

  近几十年来,合同法的国际化已成为法律发展的重要趋势,调整国际贸易的合同公约,例如《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1964年)、《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1964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0年)等,都是合同法统一化的标志。

  4、合同法是财产法。

  交易关系的本质是财产关系,即社会财富在社会成员之间的交换关系,合同法以交易关系为调整对象,通过规范以财产为内容的民事权利——债权,实现保障当事人权益、鼓励交易、创造财富、维护社会交易关系顺利进行的目的,所以说,合同法是财产法。

我国的合同法

  我国统一的合同法颁布以前,调整交易关系的法律是“三足鼎立”的局面,即由《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三部合同法分别进行调整,再加上一系列的有关合同的行政法规。1981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该法共分7章,57条,对经济合同的基本规则作出了一些规定。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的合同立法,标志着我国合同立法开创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对促进我国刚刚启动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1985年,为适应我国对外贸易的需要,第六届全国人大第十次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合同法》,该法的通过也是我国合同立法的一项重要立法成果。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该法确认了民事活动的最基本准则,并且极大地完善了我国合同立法。其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债权、民事责任等制度的规定对合同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成为合同法的主要渊源和基本规则。1987年6月,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二十一次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至此,我国合同立法形成了三大合同法相互并存、一系列合同法规和规章同时存在的格局。

  《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的历史作用是不可低估的,但由于立法当时的各种主观和客观条件的限制,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经济关系发生的巨大变化,日益显现出它们与新的情况不相适应,很多条文规定或带有较明显的计划经济的痕迹(如强调经济合同的计划性),或过于原则与笼统而缺乏操作性(三部合同法加在一起,条文才154条),或相互之间交叉、重复、矛盾,或存在重大的遗漏之处,对很多新型的合同类型没有规定(如融资租赁合同委托合同居间合同行纪合同等)。因此,迫切需要将三大合同法及有关合同的法规、规章统一起来,制定成一部体系完整、内容全面、符合中国国情的统一的合同法。1993年,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经济合同法的决定》后不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着手新合同法的起草工作。经过大量的立法调研工作,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法律专家和实际工作者起草的新合同法征求意见稿于1997年5月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部门以及法律院校和科研单位征求意见。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新合同法草案,提请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五、六、七次会议四次对合同法草案进行了审议,在此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将新合同法草案在报纸上公布,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根据该法第428条,该法于1999年10月1日生效,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

  新的《合同法》的产生,是我国在合同立法上的一个里程碑,它必将为我国的市场交易提供良好的规则,大大地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并最终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