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单位(Business Uni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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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单位是一种经济组织,有自己的名称、地址、固定的经营场所、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以及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在经营活动中,经营单位可以刻制公章、开立帐户,可以单独核算(非独立核算),依法纳税,开展核准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但经营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没有独立支配和处分的财产,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它的一切经营活动的后果均由其所隶属的法人承担。
进行营业登记的经营单位有以下几种:
(1)联营企业。即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协议约定,以联营各方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各自承担民事责任的合伙型联营企业。合伙型联营企业的财产与联营成员企业的财产没有完全分开,以其共有财产的形式存在,不具备法人条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只能申请营业登记。
(2)企业法人所属分支机构。即企业法人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如分厂、分店、门市部等。
(3)国家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按照国家现行规定,上述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可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从事经营活动。
(4)国家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营单位。
(5)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
一、申请营业登记应具备的条件
经营单位申请营业登记,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4.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5.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6.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不具备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还应有联合签署的协议。
二、经营单位申请营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经营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不需要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由其隶属的法人承担。因此,经营单位申请营业登记与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相比,既有不同又有简化。
经营单位申请营业登记,应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由其隶属的法人或主管部门提交的营业登记申请书;
2.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申请营业登记注册书》;
3.由隶属的法人或主管部门出具的经营资金数额证明;登记实践中,一般要求填报登记主管机关发给的《资金信用证明》;
4.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5.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6.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涉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批的,提交审批
三、经营单位的变更登记
经营单位改变主要登记事项,应由其隶属的法人向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经营单位变更登记的程序和应提交的文件,参照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经营单位的注销登记
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经营单位注销登记,其登记程序和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的文件,可参照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中,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应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分支机构所隶属的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或盖有企业印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
3.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4.分支机构所隶属的企业法人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5.银行出具的帐户注销证明;
6.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8.经营单位印章;
9.其他有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