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仲裁机构(Ad hoc Arbit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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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仲裁机构又称特别仲裁机构或专设仲裁机构,是指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在争议发生后由双方当事人推荐的仲裁员临时组成的,负责审理当事人之间的有关争议,并在审理终结时作出裁决后即行解散的仲裁组织形式。这种仲裁组织没有固定的组织机构、名称和地点,没有常设机构那样方便、稳定。
临时仲裁机构是为审理具体个案成立的,具有极大的灵活性,有关临时仲裁机构的组成及其活动规则、仲裁程序、法规适用、仲裁地点、裁决方式乃到期仲裁费用等都可以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如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需要对仲裁各方面作灵活安排,不受常设仲裁机构仲裁规则的约束;当事人只需支付仲裁费用,不必像机构仲裁那样需向常设仲裁机构另行支付行政管理费用等。故国际实践中亦有不少争议当事人愿意采用临时仲裁。但由于临时仲裁完全受当事人的安排,提交临时仲裁的协议需制定的十分完备、具体。
临时仲裁机构设立的目的在于专门解决当事人之间某一特定争议。没有固定的组织、规则和仲裁员等,是一种临时性机构。双方当事人在选任仲裁员、决定仲裁程序和适用法律等方面享有充分的自由权。虽然当今国际社会常设仲裁机构早已遍步全球,但临时仲裁机构仍占有相当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