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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预算约束

  	      	      	    	    	      	    

软预算约束(soft budget constraints)

目录

什么是软预算约束

  软预算约束就是指当一个经济组织遇到财务上的困境时,借助外部组织的求助得以继续生存这样一种经济现象,软预算约束对应的是硬预算约束。所谓硬预算约束就是我们平常说的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即经济组织的一切活动都以自身拥有的资源约束为限。

  软预算约束的形成至少有两个主体:即预算约束体和支持体。预算约束体是指那些在以自有资源为限的前提下,如果收不抵支,产生赤字,在没有外部救助的情况下不能继续存在的组织。支持体通常是受政府控制的,可以直接转移资源来救助陷入困境的预算约束体的组织。在我国国有银行的支持体通常为政府财政和中央银行国有企业的支持体通常为政府财政和国有商业银行

软预算约束的表现形式

  软预算约束是指政府预算无法对政府行为形成强有力的约束力 。软预算约束是造成政府支出膨胀的制度性缺陷 。 预算是约束政府的强有力的手段。 它既规定了政府服务的內容,也规定了政府公共服务的质量。而软预算约束限制了这一作用的发挥。

  政府行为失去控制,即各行政部门不再按政府预算的既定目标来行事 ;

  财政支出膨胀,即年度支出计划不再对政府的实际支出具有约束力 ;

  预算失控使原来的收支平衡计划被打破,预算失去了严肃性,严重时会形成大量的财政赤字

银行领域的软预算约束问题

  由科尔奈首先提出的“软预算约束”,现在已成为经济学的常用词汇。最初科尔奈用软预算约束来描述社会主义经济以短缺为标志的一些行为,但现在软预算约束概念已广泛应用于转轨经济学领域。事实上,软预算约束问题现在已构成了转轨经济学的核心。但在社会主义经济与转轨经济之外,软预算约束的研究讨论空间也在不断拓展。软预算约束还可以有效地解释诸如20世纪90年代东亚银行体系垮台等一系列资本主 义经济的现象。

  银行在软预算约束方面扮演了双重角色,银行可能作为支持体而面对企业的软预算约束,也可能作为预算约束体而面对自身的软预算约束。作为银行支持体的可能是政府,也可能是央行。

  Mitchell(1998)分析认为,如果银行估计政府有可能在企业陷入困境时施以援手,那么银行就会大胆地给企业放贷。因此政府有必要对银行加以监督。Berglf 与Roland (1995)的论文认为政府给予银行救助也有出于政府的考虑。Anderson与Kegels(1997)、Perotti (1993)进一步认为在转型经济国家中, 是政府而不是银行,出于对财政收入或工人就业等“外部效应”的考虑而乐于救助企业。

  如何来解决银行的软预算约束问题,通常的办法有两个。首先是事前就给予银行充足的资本。这样既可以界定清楚银行放贷前后的资产,便于监督,又能减少银行向不良项目放贷以赚取国家补贴的动机。另一个办法是成立专门处理不良贷款的银行,以使向银行的寻租行为变得无利可图。但是这个办法的难点在于当转交不良贷款时,政府难以清楚地了解不良贷款在银行整体资产中所占的比率。Mitchell (1995)的研究显示,如果在资产移交时因不良贷款而对银行管理层采取惩罚性行为,那么银行就有可能隐瞒不良资产的数量。但与之相反,Aghion、 Boton 和Fries(1999)的研究表明,如果只对银行的不良资产给予再融资的救助,那么银行就会夸大不良资产的数量。也许综合平衡两种处理不良资产的方式是较为理想的办法。Aghion、 Bolton和Fries(1999)的论文还计算出了银行资产的转移价格

  Faure - Grimaud和Rochet (1998)对应继续雇佣现有银行管理层,还是引入新人做了研究。他们假设现有管理层比新管理层对银行现有资产组合更为熟悉,这就导致现管理层具备从救助企业的措施中获得额外收益的便利优势。这-便利可能导致银行进一步向不良项目融资,从而强化软预算约束。因此他们认为银行谨慎地引入新鲜血液是一个较好的办法。

  在政府或央行是否应该作为银行的最后贷款人,以及如何担任这一角 色的问题上,学者们存在更多的争论。因为银行作为金融中介,其运行波动对一国经济会产生重要影响。为防止出现连串的金融动荡,政府或央行总是会对处于困境中的银行给予救助。据Goodhart 与Schoenmaker所做的研究发现政府给予困难银行救助的比例相当高,在104 家困境银行中,73家得到拯救,31家最后清盘(Goodhart and Schoenmaker,1995)。但为之付出的代价也是高昂的,救助困难银行的资金已占到日本GDP的30%,墨西哥GDP的27 %(Freixas, 1999)。

  Godfriend 与King(1988)、T. Humphrey (1989)以及Schwartz (1995)认为,政府的干预扭曲了对银行管理层的激励,从而刺激他们承担过度的风险。为避免软预算约束问题,他们主张政府干预的办法应仅限于通过公开市场业务在宏观层面加以调控。在Goodhart(1995)看来,在多数情况下,很难区别流动性不强和资不抵债之间的差别,所以只向流动性不强的银行放贷缺乏可操作性。Mishkin (1995)、Santomero 与Hoffman (1998)、Freixas(1999) 、Freixas, Parigi与Rochet (1998)则认为放任银行的破产会产生广泛的外部性影响,所以政府的救助其实是有效率的。Goodhart与Huang (1999)认为在政府担当最后贷款人的过程中,限制软预算约束的一个办法是政府只向大银行放款。而Freixas (1999)主张实行不确定的救助方法。黄海洲与许成钢(1999)认为尽管从短期看,在特定条件下救助大银行的政策可能是最优的,但从长期看,可能导致无效率的银行兼并,因此是有害的。如果一国的银行规模都很庞大,那么软预算约束的问题就更会加重。所以黄海洲与许成钢(1999)认为最优的最后贷款人政策不应与银行体系多元化改革相分离。

  黄海洲与许成钢(1999)还从软预算约束的角度发展了金融危机理论。在软预算约束情况下,如果一家资产良好的银行面临意外的挤兑,由于信息的不透明,潜在的借款人总会认为挤兑是由于该银行资产质量低下所致,因此或拒绝拆借,或提高拆借利率,最后可能导致资产良好的银行也不得不清盘。Rochet和Tirole (1996)分析了银行同业贷款是如何产生软预算约束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