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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管理主体即在预算管理活动中起主导作用的集合体。
人是企业一切管理活动的主体,预算管理也不例外。但预算管理的主体由两个层面的人或人的集合所组成。一是作为预算管理的管理主体,他们是具有管理科学知识和技能、拥有相应的权威和权力、直接从事管理活动的人或人的集合。能力与权力是管理主体的必备禀赋。他们应该具备的能力包括:对企业发展和市场竞争的综合应对和把握能力;对企业各种资源,尤其是不同层面主体之间的协调能力;相关的专业技术能力等。
预算管理第二层面的主体是预算的执行主体,即责任预算主体。严格地说,他们应该属于管理的客体,因为他们首先是作为领受管理的人,与物一样,是管理主体施展管理活动的对象和不可缺少的因素。但由于物必须通过人来领受管理,所以人是第一类的管理客体。然而在预算管理中,各阶层人员均在领受预算管理的同时,在自己的责权范围内施行管理,实施主动的控制和分析,因此他们已不是单纯意义上的管理客体,实际上已经上升为主体的地位。当然他们只是责任预算的主体,是预算的执行主体。作为预算的执行主体,他们已不再是消极的领受管理主体的管理指令,而是或主动或被动、或全部或局部、甚至可能无视或抵制管理主体的管理指令。因此,如何正确处理并协调两个层面的主体的关系,使得预算执行主体能够密切配合、协助管理主体的工作,使企业预算目标得以更好的实现,是预算管理的关键问题之一。
管理主体所应具备的权力,则包含两方面的含义:
一方面是指权力的授予。只有能力而无权力,难以施行管理,从而不能成其为真正的管理主体,所以管理主体的确立必须建立在界定其职责的同时授予其一定权力的基础上;
另一方面含义即权力的确定,其实质即权威。有权力并不一定有权威,权威不是靠授予,而是来自于管理者的事业心、行为方式及其工作效率,没有事业心,就不会有责任感和使命感,也难以上进,从而在其行为方式上就会表现出独裁、以自我为中心,或者是消极、被动、拖沓,因此而毫无效率可言,更谈不上树立权威。因此,能够尽职尽责而有效的管理主体应该是能力、权力和事业心的完美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