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外投资(extra-budgetary investment,investment outside the bud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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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外投资是指各地方、各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运用自行支配的物力、财力、各种专项资金和其他自有资金以及向国内外金融投资机构借款所安排的投资。
预算外投资的特点由其资金性质所决定,具有分散性,机动性和相对独立性。它的分散性与建设资金需要集中管理相矛盾;它的机动性(现行规定各专项基金可以捆起来用,可参与流动资金)与专项基金规定用途相矛盾:企业经营、投资自主权赋予的相对独立性与计划管理要求相对集中统一相矛盾。这些矛盾是预算外投资易于膨胀的症结所在,控制管理难度较大。
预算外投资按其原意而言,是指用不纳入国家预算、由各地方、部门和单位自收自支、自行管理的财政资金安排的投资,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狭义预算外投资,其范围一是只限定全民所有制单位投资,不包括非全民单位投资;二是只限定从原有国家预算中分离出来的财政性投资,不包括信贷资金等其他来源的投资。但是,在我国的实际工作和理论研究中,有时也把国家预算内投资以外,所有各种资金渠道的投资统称为预算外投资,也就是广义预算外投资。我们认为,狭义预算外投资仅限于全民单位,范围过狭,与改革以来形成的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投资格局不相适应。实际上,集体单位和个人投资在全社会投资中已占很大比重,目前已接近40%,且增长速度很快,对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也越来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