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自筹资金(Project Fun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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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自筹资金指在项目贷款中,贷款银行仅提供这个工程项目基建费用的主要部分资金,其余的资金须由借款方自筹解决。
(1)地方自筹资金, 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各级政府和地方业务主管部门的各种预算外资金,以及通过社会集资筹集的资金。
(2)部门自筹资金, 指由国务院各部、委、局自己筹集资金和部属企业筹集的资金。其主要来源是部属企业的生产发展基金、企业基金、部门利润留成或包千留成等。
(3)企业、事业单位自筹资金, 企业自筹投资资金主要来源为企业利润留成及各种形式的社会集资等,主要用于对现有固定资产的更新和技术改造。事业单位自筹资金,主要用于职工住宅等非生产性建设。
(4)集体、城乡个人自筹资金, 集体企业自筹资金主要用于对原有企业的更新改造及新建经济效益好的。短乎快。项目的投资。城乡个人自筹资金主要用于房屋住宅的建造、购置的投资。
(1)自筹资金必须专户存入建设银行,并坚持先存后批,先批后用,存足半年才能使用的原则。
(2)自筹资金的来源要正当,各项建设条件和产供销条件必须落实。
(3)自筹资金的投向要符合国家确定的建设重点,并使建设规模达到经济规模的原则。
(4)自筹资金要纳入国家计划,并要控制在国家规定的自筹投资规模以内。
(5)白筹资金投资项目所需材料、设备必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