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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性交易,是指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货币性资产,指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以及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
非货币性交易虽具有商业实质,但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按照不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1.企业发生非货币性交易时,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2.在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发生补价,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1)支付补价的,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2)收到补价的,应按如下公式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和应确认的损益:
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应交的税金及教育费附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应确认的损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应交的税金及教育费附加
3.在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同时换入多项资产,应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与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1.收到补价的企业:收到的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25%;
2.支付补价的企业:支付的补价/(支付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25%。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交易》的规定,划分同类非货币交易与非同类货币性交易的关键是将企业的资产按持有目的不同划分为待售资产和非待售资产,待售资产与待售资产相交换和非待售资产与非待售资产相交换属于同类非货币性交易,而待售资产与非待售资产相交换则属于非同类货币性交易。
【例1】甲企业与乙企业进行非货币性交易。甲企业库存商品的账面价值l50000元,增值税税率为l7%,计税价160000元。乙企业库存商品的账面价值l45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计税价格为160000元。不考虑交易过程中除增值税以外发生的其他相关税费。
甲企业账务处理如下:
借:库存商品l50000
贷:库存商品l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7200
税务处理:调增所得额=160000—150000=10000(元)。
【例2】甲企业与乙企业进行非货币性交易。甲企业以本企业生产的产品l00件(账面价值每件l00元,公允价值每件ll5元)与乙企业交换原材料1000千克(账面价值每千克10元,公允价值每千克ll元),乙企业购入甲企业的产品作为生产用料。乙企业另支付差价款585元。甲、乙企业增值税适用税率均为17%,公允价等于计税价。
甲企业账务处理如下:
甲企业收到的补价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为:585(100×115):5.09%,低于25%,因此,这一交换行为属于非货币性交易。
甲企业应确认的非货币性交易收益=收到的补价一卒f,ffr÷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
=585—585/(100×115)×(100×100)
=585—508.70=76.30(元)
借:原材料9576.3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870(1000×11×17%)
银行存款585
贷:产成品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955(100×115×17%)
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性交易收益76.30
税务处理:调增所得额=11500-10000—76.30=1423.70(元)
乙企业账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10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955(100×115×17%)
贷:原材料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870(1000×11×17%)
银行存款585
税务处理:调增所得额=11000—10000=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