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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寿险原保险合同

  	      	      	    	    	      	    

目录

什么是非寿险原保险合同

  非寿险原保险合同是指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保险人不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同

非寿险原保险合同的核算要求[1]

  (1)采取一级法人,分级管理,逐级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即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建账;分公司自计盈亏,总公司统一核算盈亏,并汇总统一缴纳所得税

  (2)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按会计年度结算损益。采用表结账不结的办法按月结计盈亏;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期末,分别提取直接业务和分保业务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提未决赔款准备金保险保障基金

  (3)实行分险种核算损益办法。总公司分险种核算的险种为: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工程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船舶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特殊风险保险、综合保险、农业保险、通用附加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等。各级公司在不影响上一级公司规定的分险核算的险种分类前提下,可将分险核算的险种进一步细化,并报上一级公司备案。

  (4)资产减值准备的核算。公司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时,对各项资产进行检查,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公司应收款项长期股权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贷款抵债资产低值易耗品损余物资等资产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合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5)外币业务的核算。公司应实行外汇分账制。对各种外币业务的外汇收支均按原币填制凭证、记载账簿、编制报表。同时,按规定汇率分别将各币种折成人民币、各外币折成美元,编制折币报表。对发生的未在银行开户的外币收支,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当日汇率折成美元入账。年末,应将各币种“货币兑换”科目余额分别通过“汇兑损益”科目,结计为当期损益。结转损益后,应将各种外币业务的损益,按决算日汇率,结计为人民币损希进行分配。

非寿险原保险合同的核算特点[1]

  与寿险原保险合同的会计核算相比较,非寿险原保险合同的会计核算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点。

  (1)保费收入在签订保单时确认。非寿险原保险合同是签单生效,其保费收入的确认是在无论是否收到保费情况下,只要保险公司签发保单,就以保单签订日期为确认保费之日。

  (2)只发生手续费支出。对于非寿险原保险合同,公司除了依靠本保险公司的职员直接招揽保险业务外,还广泛地利用保险代理人争取保险业务。根据保险监管部门的要求,对于寿险原保险合同,可以发生手续费和佣金支出;对于非寿险原保险合同,只能发生手续费支出;再保险合同不能发生上述手续费和佣金支出。

  (3)不涉及保户质押贷款核算。由于非寿险原保险合同保险期限一般都是在一年或一年以内,期限短,不具有储蓄性质和现金价值,因而不能向保户提供保单质押贷款。

  (4)责任准备金的提存基础与非寿险原保险合同业务不同。如非寿险原保险合同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在各年度内的分摊是假设风险责任在保险期限内均匀分布,与时问成正比,采用分数计提比例法;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数字是根据过去的统计资料、理赔经验或对未来的趋势进行预计,依照个案法或由统计模型估算得出;而寿险原保险合同的责任准备金则需专门的精算师进行精算。

参考文献

  1. 1.0 1.1 侯旭华.保险公司会计 (第二版).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