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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态投资回收期是指在不考虑时间价值的情况下,收回全部原始投资额所需要的时间,即投资项目在经营期间内预计净现金流量的累加数恰巧抵偿其在建设期内预计现金流出量所需要的时间,也就是使投资项目累计净现金流量恰巧等于零所对应的期间。
静态投资回收期通常以年为单位,包括两种形式:包括建设期(记作S)的静态投资回收期(记作PP)和不包括建设期的静态投资回收期(记作PP′),且有PP=S+ PP′。它是衡量收回初始投资额速度快慢的指标,该指标越小,回收年限越短,则方案越有利。
1、公式法
如果某一项目的投资均集中发生在建设期内,投产后一定期间内每年经营净现金流量相等,且其合计大于或等于原始投资额,可按以下简化公式直接求出不包括建设期的投资回收期:
不包括建设期的投资回收期(PP‘)=原始投资合计/投产后前若干年每年相等的净现金流量
包括建设期的投资回收期(PP )=不包括建设期的投资回收期+建设期
2、列表法
所谓列表法,是指通过列表计算“累计净现金流量”的方式,来确定包括建设期的投资回收期,进而再推算出不包括建设期的投资回收期的方法。因为不论在什么情况下,都可以通过这种方法来确定静态投资回收期,所以此法又称为一般方法。
该法的原理是:按照回收期的定义,包括建设期的投资回收期满足以下关系式,即:
这表明在财务现金流量表的“累计净现金流量”一栏中,包括建设期的投资回收期恰好是累计净现金流量为零的年限。
无法在“累计净现金流量”栏上找到零,必须按下式计算包括建设期的投资回收期:
包括建设期的投资回收期(PP)=最后一项为负值的累计净现金流量对应的年数+最后一项为负值的累计净现金流量绝对值÷下年净现金流量
或:=累计净现金流量第一次出现正值的年份-1+该年初尚未回收的投资÷该年净现金流量
①能够直观地反映原始总投资的返本期限
②便于理解
③计算也比较简单
④可以直接利用回收期之前的净现金流量信息。
缺点:
①未考虑资金时间价值因素
②未考虑回收期满后继续发生的现金流量
③不能正确反映投资方式不同对项目的影响。
决策准则:
静态投资回收期指标≤基准投资回收期,投资项目才具有财务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