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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诉讼

  	      	      	    	    	      	    

集团诉讼(class suit)

目录

什么是集团诉讼

  集团诉讼是指一个或几个人为了多数人的共同利益,代表他们向法院起诉或应诉,法院的判决对全体产生法律效力的诉讼制度。[1]

集团诉讼的由来[1]

  19世纪初期,美国根据英国的代表诉讼制度的原则,并加以丰富和发展,使之演变为“集团诉讼”制度。“集团诉讼是英美衡平法上发展而来的一种诉讼制度,经过几个世纪的演变,集团诉讼从形式到内容都有极大的丰富和发展。”185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第一次公开判定了集团诉讼案件——史密斯对斯沃思德特的案件。由此,集团诉讼制度在美国正式确立起来。1938年由美国国会授权联邦最高法院制定的《美国区法院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生效,该法详细地指出了哪些案件适用集团诉讼,并打破集团诉讼只适用于衡平法救济的传统,把集团诉讼引入普通法救济的领域。

集团诉讼的优点[1]

  1、诉讼成本小

  与单独提起诉讼相比,集团诉讼可简化诉讼程序,节约时间和费用,并且对由共同的法律问题或事实问题引起的案件同一审理,可以避免不同法院在审理中的分歧。

  2、集团诉讼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

  对于当事人来说,集团诉讼的程序灵活简便、诉讼成本低。由于集团诉讼采用默视方式认可代表人,只要其他成员不向法院提出异议就默视其为代表人,这样有利于代表人的快速选定。同时,集团诉讼不进行权利登记程序。在法院公告期内没有明确申请排除了集团之外的人都视为参加诉讼,诉讼判决也是直接扩张未明示把自己排除于集团之外的成员,这样就减少了进行权利登记的复杂性和降低了诉讼成本,“集团诉讼的制度设置的目的在于以最经济和最有效的方式为众多的具有共同的权益的当事人提供最有效的保护。”

  3、集团诉讼能使小额受害者的权利受到保护

  在很多侵权案件中,单个受害者的损失较小,但由于受害者人数众多,损害总数巨大,此时,如果每个受害者单独就自己所受的损失额提起诉讼将完全得不偿失。在传统的诉讼制度下,这样的权利侵害实际上就不可能得到救济。然而,集团诉讼制度允许某些当事人未经其他受害者的明确授权而代表他们提起诉讼,并要求赔偿整体上所遭受的损失。“这样,诉讼的金额成为巨额,当事者可以通过成功报酬制度聘请优秀的律师作代理,在充分准备的前提下进行诉讼,挽回损失。”故此,集团诉讼有时被称为“为了不使权利遭到侵蚀的诉讼程序”。

  4、集团诉讼使得因共同的法律问题或者事实问题而产生的伤害能得到同样的保护

  因为集团诉讼的判决具有直接扩张的效力,所有未表示退出的当事人都适用该判决。“如果伤害的原告却由于特定的法官、陪审团和个州实体法的不同而获得了差别很大的不同结果。某些原告中了头彩,而其他人虽然同样有着法律价值的权利主张,却什么也没得到或得到的很少,先诉讼的人得到巨大的赔偿使得基金所剩无几,无法使后来的原告公平地获得赔偿。被告会因多次的惩罚性赔偿而受到重挫。不能以合理的方式从事业务,法院会被重复主张相同问题的诉讼所压垮。”

集团诉讼的法律特征[2]

  1.原告的确定规则。集团诉讼的原告实行“默示参与,明示退出”的原则,投资者如果没有明示退出诉讼,只要他符合原告的资格,法律就默认他已经以原告的身份参加到正在进行的集团诉讼中来。这既方便了投资者诉权的行使,同时也最大限度地将受害的投资者纳入到原告的范围中来。

  2.诉讼收费制度。集团诉讼采取律师风险代理制度,即集团诉讼开始后,一般先由代理律师支付起诉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果胜诉,代理集团诉讼的律师可从赔偿额中获较高的佣金,如败诉则由律师白担风险。这一方面调动了中小投资者参与诉讼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又有利于督促代理律师勤勉地行使诉讼代理权,维护投资者利益。

  3.判决的扩张力。集团诉讼是直接将判决扩张适用于未明示把自己排除于集团诉讼之外的受害的投资者,扩大的受偿投资者的范围。这在充分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同时,加大了证券欺诈者违规成本,对抑止证券违规行为具有极强的震慑力。判决具有直接扩张力,避免了重复诉讼的发生,节约了诉讼成本。

  4.诉讼代表人的产生。与共同诉讼代表人产生的方式不同,集团诉讼是以默示的方法消极认可诉讼代表人的地位。这种规则克服了共同诉讼代表人产生的繁琐方法,简化了诉讼启动的程序,提高了诉讼的效率。

参考文献

  1. 1.0 1.1 1.2 姜斌.论证券集团诉讼(A).工会论坛.2011,16(3):147~148
  2. 胡文欣,项益才等.证券集团诉讼的立法思考(A).中国市场.2007,48:5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