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性收入(Hidden Inco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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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性收入是指未公开的账外收入,包括账外存在的个人福利(如未记入纳税账户的以货币形式存在的补贴和以实物形式出现的领导干部配车、司机、秘书、保姆、厨师、医生等)、不为他人知道的隐性财产收入、极力隐瞒的灰色收入与黑色收入等。
其收入者往往隐匿收入渠道和金额,以逃避罚款、没收和偷漏国家税收。其中,多数是不合理的,甚至非法的。如企业单位滥发的名目繁多的实物和现金,少数人利用价格双轨制进行倒买倒卖和接受贿赂等所取得的收入。
隐性收入增大了社会消费基金,加剧了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的矛盾;拉大了社会各阶层之间的收入差距,导致新的分配不公;不利于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职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积极性的发挥;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和人们的思想,违背了按劳分配原则的基本要求,应当限制以至取缔。
隐性收入差距的存在会带来许多负面影响,主要体现在:
其一,不利于经济发展。一般地讲,在以广大农民为主体的中低收入阶层中,隐性收入是少之又少的,可以忽略不计,它主要存在于由富人组成的高收入阶层,而且在一些富人的总收入中隐性收入占的比重很大。值得一提的是,那些占有大量隐性收入的富人目前并没有对国内的消费需求做出大贡献。有关研究表明,目前高收入阶层已经明显地表现出边际消费倾向严重下降的趋势。而我国现阶段消费市场面临的情况是中低档消费品数量居多,结果出现“富人不需买,穷人没钱买”的局面,极大地抑制了国内需求,进而阻碍经济发展。
其二,不利于社会稳定。经济学者在研究收入差距的影响时曾提出“收入的外部效应”:一个人对收入的满足感不仅取决于他的绝对收入,而且取决于他的相对收入,即他与别人收入进行比较的相对水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居民的绝对收入都增加了,但居民收入差距却迅速拉大了,并随即引起人们的关注。这种关注本身反映了人们对收入差距的敏感心理。
当然,对于一些人依靠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人们的心理是平衡的。但问题是,对于另外一些人凭借权力、垄断,以及通过制假售假、走私贩私、投机欺诈等途径而暴富,人们的心理肯定不平衡。一旦原有的心理平衡被打破,累积到一定程度,就会危及社会稳定。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瑟·刘易斯曾指出,“收入分配的变化是发展进程中最具政治意义的方面,也是最容易诱发妒忌和混乱动荡的方面”。
其三,不利于收入分配研究工作的开展。若居民收入差距都是显性收入差距,则收入分配研究工作就很好开展。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居民收入差距除包括显性收入差距外,还包括隐性收入差距。由于隐性收入具有很强的隐蔽性,所以很难完整地把隐性收入资料统计进来,从而无法对实际的居民收入差距做出准确的估计,这对我们进行收入分配研究显然是一个阻碍。
既然隐性收入差距会带来许多负面影响,那就要采取相应对策来调节它。
一是可通过健全包括企业会计制度在内的所有制度、完善包括税法在内的所有法律体系等途径来压缩非法非正常收入的“生存空间”,达到调节隐性收入差距的目的。
二是可借鉴国外的银行存款实名制、官员任职期间个人财产变动公示制、公司财务报表公开披露制等制度设计,创造个人所得税税源清晰的环境条件,来帮助政府当局从源头上掌握居民的收入情况,以便更好地加强税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从而抑制隐性收入差距的形成和拉大。
三是要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文件有关“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中“加快福利待遇货币化”此项举措。应当说,个人福利待遇实物化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它和以商品货币化为显著特征的市场经济不相吻合。为了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就必须加快实施个人福利待遇货币化,这也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统计隐性收入所产生的差距,从而有利于相关调节对策的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