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额支票(limited cheq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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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额支票是指付款单位委托银行签发的限下支付金额的支付凭证。单位向开户银行办理限额支票,须将限额保证金从其单位存款帐户划出专户储存,在限额内使用款项银行保证付款。限额支票只准转账,不准提取现金。
限额支票,创设于1976年。创设之因由,乃因社会上有一族群之人有使用支票之需要,一方面多不符合开立支票账号之要件,他方面需要利用支票给付之金额又不大。因之,限额支票之发票人(即原开户申请人)及支票金额,均予以特别限制。除此之外,限额支票与一般支票并无差异。
限额支票结算是付款单位事先将款项交存银行作为保证,由银行签发限额的限额结算凭证,付款单位凭以向指定的收款单位在规定的限额内一次办理转帐的一种结算方式.
在我国,限额支票结算方式的基本内容和做法是:付款单位按预计的用款金额送交其开户银行专户储存,作为支付保证金。由银行签发写明结算限额的限额结算凭证交与付救单位持往指定的收款单位办理结算。收款单位在限额内提供商品或劳务后,应将实际交易金额填入限额结算凭证内,由收款单位送存银行办理结算。银行将实付金额收入收救单位帐户.将剩余金额划给付款单位开户行转入付款单位帐户。这种结算方式在我国部分省(市)开办以来,很受欢迎。有些省(市)从增加灵活性出发,规定可以一次变更收款单位,有的则规定不事先填写收款单位,待交易完成后再填。
1989年4月新的银行结算办法颁布实施后,限额支票结算方式被取消。结算内容并入银行汇票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