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保费(Additional Premi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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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保费是用于各种业务及管理费用支出的资金的来源,它是根据预定费用率计算出来的。[1]
附加保费包括范围很广,各国对其分类采用的标准和方法有所差异。比如,日本将附加保费分为新合同费、维持费和收费费用。新合同费是指保险人为招揽新保险合同,于合同成立当年开支的费用,如广告宣传费、体检费、代理人及经纪人佣金以及各种单证印刷成本等;维持费是指从合同开始到合同终止期间为维持和保全保单所发生的必要费用,如寄送催缴保费通知单、合同变更、保单质押贷款、理赔处理、赔偿纠纷的诉讼等成本支出,以及人员工资、固定资产折旧等;收费费用包括会计费用、收费员的工资、代收保险费的服务费用以及投资所需的费用等。
另一种附加保费的分类方法,是将附加保费分为原始费用、行政管理费、代理手续费和理赔费四项,其中原始费用类似于前面提到的新合同费,行政管理费是保险合同成立后的日常经营管理费用,包括工资、办公费、会计、精算费、新险种研发费用等,代理手续费指代理人、经纪人佣金以及代收保费人员服务费等;理赔费包括调查费及法律诉讼费等。
附加保费还可以根据费用发生的时间分为初年费用和续年费用。初年费用是在新合同成立第一年发生的费用,续年费用则是从第二年开始发生的费用。
附加保费有四种计算方法:比例法、固定比例法、混合法、常数法。
(1)比例法。是将纯保费的一定比例作为附加费用,而不论人寿保险的种类和投保人的年龄。这种方式的附加保费与纯保费成正比。适用于与保费成比例变动的附加保费项目。
(2)固定法。是按保险金额的统一比例作为附加保费。根据过去的业务资料确定每单位保险金额的费用支出作为一个固定费用,一般表示为1000元保险金额固定数额的附加保费。这种方式适用于与保险金额有密切关系的费用项目,比如业务费佣金等。
(3)混合法。是比例法和固定法的结合,即将附加保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按保险金额的同一比例确定,另一部分按纯保费的一定比例确定。
(4)常数法。不分保险品种、保险金额、保险费水平和投保年龄,对每张保单一律加收相同数额的附加保费。该方法适用于仅与保单数目有关的费用项目。
在实务中,一般较多采用混合法,在确定了各项费用后,将各项费用的现值累加得到附加保费现值,按收支平衡原则,总保费现值=保险金现值+附加保费现值。然后将附加费用现值除以保费缴付期1元期首付年金的现值,就可得到分布在各保费缴付期内的相等费用。如果以年缴的方式计算总保费,则年缴保费就等于年缴纯保费加上每年的附加费用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