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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贷投向是指向国民经济哪些部门,行业和企业提供信贷资金,它直接关系到支持和限制,划定贷款范围的问题。贷款的基本出发点是支持商品经济的发展。但这仅是就总体而言,具体到贷款支持与限制的对象及用途时,还应区别对待。不能搞“一刀切”。只有这样,才能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进行结构性调整,把经济搞活,取得最佳效益并协调经济,产业结构。
确定贷款投向的基本原则和标准就是按照所有制结构和产业结构合理化的要求,按照生产力发展水平的状况来选择优先支持与限制的贷款对象及范围。
(一)贷款对象的规定。在79年以前,在贷款对象的选择上,基本上实行的是。支持国营、限制集体。取消个体”的政策,以其所有制形式来制定是否支持。在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金融体制改革以后,实行了多层次选择贷款对象的政策,规定贷款对象的标准是看其是否具有经营性,即在国营经济为主导,多种经济成份合理配置的前提下,一切从事商品生产流通和为生产流通提供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都可以成为银行贷款的对象。而非经营单位由于没有返还贷款的资金来源则应该是财政拨款的对象,因为经营性是指有经济收入来源,预付的价值能够得到补偿和增殖的流动。
(二)贷款范围的划定.在体制改革以前,银行基本上只能在简单再生产范围内发放一部分流动资金性质的贷款,同时只贷给生产和流通部门,第三产业基本不贷款,从而不能适应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劳务社会化的要求,既不利于生产流通.又影响人民生活。经济体制改革以来,银行在贷款范围的划定方面作了大胆的突破,开始发放扩大再生产性质的贷款并且不仅仅局限在流动资金性质的贷款,只要是能够促进社会再生产过程的正常运行和国民经济协调发展,在符合经营性标准的前提下都可发放各种性质的贷款。由此,现阶段我国银行信贷投向政策,从所有制结构对象看是多层次的,包括国营、集体、个体联营和中外合资,合作及外商独资等多种经济成份;从产业结构范围看是综合性的。包括生产、供销、劳务、产销联合体、科技等多方面,并分布于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各个再生产环节。在不突破银行贷款总规模的条件下,贷款投向政策在结构上富有多变性和高度的灵活性,以此发挥着银行信贷的经济杠杆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