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车辆保险(Railway Vehicle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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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车辆保险是以各种铁路车辆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凡是企业所有的不论行驶于准轨或窄轨上的蒸汽机车、内燃机车、电动机车、客车,货车、槽车、矿车、守车等,除了封存和长期停止行驶的外,都可投保铁路车辆保险。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公司对于保险铁路车辆本身的损失和保险铁路车辆所造成的对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负赔偿责任。
铁路车辆保险的责任范围包含车辆险、第三者责任险和施救、保护费用。
1.车辆险
凡所保车辆因出轨、倾复、碰撞、火灾、雷电、爆炸、飓风、冰雹、崖崩、洪水、地震、地陷、隧道坍塌、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所致之损失,保险人在保险金额限度内负赔偿责任;但保险车辆因出轨、倾覆致使铁.路桥梁或路基遭到损失,在连结车辆或凋车过程中发生冲撞所致的损失,以及所载货物与车体或车辆本身结构之间的冲撞所致的损失,均不在本责任范围内。
2.第三者责任险
凡保险车辆因发生碰撞或爆炸等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保险人负责赔偿。但保险车辆上的驾驶人员、乘客、搭客遭受伤亡,以及本车上所载货物遭受损毁,不论法律上是否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均不在本责任范围之内。保险人对每一次事故的赔偿金额有的采取以不超过该车辆之保险金额为限,有的采取无限额方式。
3.施救保护费用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时,因施救或保护保险车辆支出的合理费用和交涉或诉讼费用,每次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并与车辆险、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分开计算。
铁路车辆保险的除外保险包括战争或军事行动;自然磨损、朽蚀,陈旧破损,使用过久,或者原有瑕疵;车辆燃油的损失;机件本身发生故障、失灵、开裂等;电力机车的电机、电器设备因使用过度和超电压、碰线、弧花、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的本身损毁;由于保险车辆丧失行驶能力,以致发生停驶所造成的间接损失;由于司机人员酒后或药物麻醉状态中驾驶,所发生任何灭夫,损坏,或者第三者的赔偿责任;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之内的灭失、损坏或第三者的赔偿责任。
保险金额与费率是以投保当时被保险人会计帐面原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费率按机车和其他车辆分别计算,机车高于其他车辆。
如果保险铁路车辆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损失,保险公司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赔偿:
(1)被保险人在向保险公司提生索赔时,应当提供保险单、确定损失原因的证明、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
(2)铁路车辆按帐面原值投保的,根据保险车辆的实际损失和实际修理费用赔偿;按约定价值投保的,材料损失和费用支池按保险金额与原值比例赔偿,人工费用可按实际出赔偿。无论按原值还是约定价值投保,每一次赔偿金额均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一次赔款等于保险全额,保险单即行注销。
(3)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时,因采取施救和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应与保险车辆损失赔款金额分别计算,但其最高赔付数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4)属于第三者责任的赔偿金额应与保险车辆本身的赔款和施救保护费用分别计算。赔偿金额确定后,保险公司应一次赔付结案。赔付后,保险单继续有效,直到保险期满。
(5)根据法律规定,应由第三者负责赔偿时,如果被保险人提出书面要求,经保险公司同意,可以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应当将追偿权转让给保险公司,并协助保险公司共同向第三者追偿,其交涉或诉讼费用由保险公司负责。
(6)保险车辆受损后的残余部分,应田双方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从赔款中扣除。
(7)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需要修理耐,其修理范围、修理项目以及估价修理费用应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
(8)被保险人从保险车辆发生事故的当天起,如果一年内不向保险公司申请赔款,不提供必要的单证,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9)如果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发生了争议,双方达不成协议时,可提交仲裁机构或法院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