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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一体化

  	      	      	    	    	      	    

金融监管一体化(Integration of Financial Regulations)

目录

金融监管一体化模式概述

  金融监管一体化,即把银行、证券保险监管职能合并在一家机构中,最早发端在北欧国家,已经有了十几年的时间。从世界范围内来看,当前混业经营已经成为全球化的基本趋势,这在客观上推动了金融监管从分业监管和机构监管向一体化监管转变。

  所谓的一体化监管模式是指将金融业作为一个相互联系的整体统一进行监管,把对不同金融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的监管权均交由一个单一监管机构负责,监管当局不仅要对金融安全和稳定负责,而且还要全面监管金融机构的具体经营情况,分析和监控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表资本充足率,各种风险和其他审慎性指标。

金融监管一体化的优缺点

(一)就金融监管一体化的优点来说

  1、一体化监管可以降低成本,相对于其他监管方式具有较大的成本优势。对监管者来说,它可以节约技术和人力的投入,更为重要的是可以极大降低信息成本,获得规模效益。对被监管者来说,被监管者企业只需与一个监管机构打交道,服从一套规则,而大大降低行政开支,这也即是减少了“间接监管成本”。同时,由于部分监管费用来自受监管者,因此金融机构的直接监管成本也降低了。以英国为例,一体化的金融服务管理局的监管范围比原有的9个监管机构业务范围宽泛,但总的预算却比原来的低,并且在1998/1999和2001/2002年度连续四个财政年度的预算保持下降。

  2、一体化监管增强了机构的一致性与协调性。多重监管者由于监管水平、原则和管制力度的不同会使被监管者面临不同的监管制度的约束。由于职责的不明确不固定,各机构之间会发生互相推卸责任的现象,同时还会使监管对象从中钻空子逃避监管,将其业务放到监管最松的那个部门。而一体化的监管则由于权力部门的集中,可以避免上述各种现象的发生,从而提供统一的监管制度,更有效地利用监管资源。

  3、一体化监管的适应性强。随着金融日益的全球化,金融创新日新月异,一体化的监管可以迅速适应新业务,避免监管真空,快速消除监管死角。为适应混业经营发展起来的一体化监管,在对金融机构的整体风险监控方面更有优势,它更可以综合评估混业金融机构的风险,而分散监管只对金融机构内某一实体有监管权,很难评估出其真实风险,很容易纵容事态的恶化。

  4、一体化监管可以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分散的监管方式,根据金融业内不同的机构主体及其业务范围的划分而分别进行监管,这一方式在发生危机时,由于体制上的弊端,不同监管主体间由于沟通的欠缺,将会使危机进一步恶化,各监管者还会互相推卸责任,从而使监管的效率低下,而一体化监管模式则由于其全面性会使监管的效率提高,减少危机的发生。

(二)就其缺点来说

  1、一体化监管在监管的技术化、专业化方面存在问题。虽然金融业各部门间的界线日益模糊,但监管操作技术的专业化仍十分重要。尽管金融机构日益多样化,传统的职能已经消灭。但是现在及将来一段时间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仍将保持重要的区别,各业务部门仍具有各自的特点,如银行的风险主要是系统性风险,而证券业和保险业的风险通常体现在信息披露与投资者的保护上。一体化监管机构容易混淆不同行业的风险控制的技术和其他方面的差异,可能导致监管目标的交叉模糊,在监管目标与理念上产生冲突。这会使一体化监管机构内部的专业监管各部门间难以协调,从而不得不在各目标间进行权衡,但专业监管机构各司其责,专业化优势明显,分工细致有利于达到监管目标。

  2、一体化监管易导致官僚主义的出现。一体化监管机构权力大,缺乏竞争性,这可能导致在面对问题时,机构反应迟钝,损失潜在有价值的信息,而分散化监管由于不同监管机构间存在着竞争的压力,则不会出现这种现象。

金融监管一体化在我国的应用

  金融监管在全球并无统一的模式,不同国家因其金融环境的不同而存大较大差异,就我国现阶段的情况来说,总体金融监管水平还不高,直接采取一体化监管的模式可能会使监管机构的监管目标变得不明确。因此,一体化监管体制在我国的应用,要随着条件的逐步成熟,采取渐进的方式逐步过渡。具体可以考虑采取如下的改革步骤:

  (一)维持与现状相适应的监管模式,但应强化联席会制度,加强三大监管机构的协调与合作。虽然我国金融领域已呈现出混业经营趋势,如管理层已允许保险公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回购,允许保险资金通过证券投资基金进入股市;一些金融机构开始效仿国外,以控股的方式实现业务范围的扩张,如光大集团中信集团集银行、证券、保险业务于一身,构造了一个符合国际潮流的金融集团的雏形,对我国分业监管体制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因此,应使我国的监管体制在适应我国的总体环境即分业经营的同时,加强各金融监管部门间的协调制度,从而减少随着混业经营发展而产生的监管其空,并及时采取措施。

  (二)形成以银监会为主的金融监管框架,还要完善银监会的监管职能。2003年4月28日起银行职责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整合了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央金融工委的相关职能,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目前它与证监会、保监会并列处于同一层次,分离人民银行的银行监管职能,有利于保持银行监管的一贯性和法规的严肃性。

  就我国目前情形来说,已存在的各种形式的金融控股公司,因此当务之急是尽快建立起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制度。鉴于我国各类金融控股公司多由主管银行而发展起来,借银监会刚刚设立之机,应明确其为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监管部门,并负责与其他监管部门间的组织,协调,同时证监会和保监会在各自领域内拥有监管优先权,各监管部门应明确职责,避免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

  (三)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合并,实行一体化监管。随着商业银行改革的深入和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程度的不断加深,可以将三大监管机构合并,成立中国金融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从而走向统一模式。在其下可建立综合、银行、证券、保险等业务部门,实行功能监督,负责法规的制定与完善,各部门相互独立,又相互监督。这样,有利于做到既维护金融监管的统一性,又保证各行业监管的优先性。合并后的机构将在国务院的领导下,执行统一的金融监管政策,全面负责银行、证券、保险等各业监管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从而形成我国金融业的一体化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