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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金融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金融关系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从事金融管理和金融经营活动过程中与其他政府机构、市场主体和社会个人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
金融法律制度调整的金融关系一般可分为两类:一类是金融管理关系,主要指在中央银行对各类金融机构和各种金融活动实施的监督、管理过程中,以及金融机构内部管理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另一类是金融经营关系,主要指以金融企业为中心的在金融市场的各项融资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在我国没有以“金融法”来命名的单独的某个法律。涉及金融类的具体法律,通常用它涉及的金融行业的名称来命名。例如,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等。我国金融法律制度包括金融法律、金融法规、金融类规章、金融类司法解释。其基本构成如下。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的金融法律有1部,即中国人民银行法,1995年3月18日通过,2003年12月27日修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金融法律有8部,包括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担保法等。
金融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发布,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调整某些方面金融关系的金融法律制度。我国目前由国务院颁布的金融法规有142部。
金融类规章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程序,由国务院各部门制定,并以部长签署命令的形式公布的关于金融法律关系的金融法律制度。截止至今,国务院各机构颁布的金融类规章多达3523部。
金融类司法解释是司法机关对金融法律、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所做的说明。我国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金融类司法解释有39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8部。
金融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是金融立法的指导思想,是调整整个金融关系、从事金融监督管理活动和金融业务活动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我国金融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稳定货币。控制货币的币值,包括可控制的增值与贬值。促进就业。国家对经济的调控主要通过金融手段进行,充分就业是衡量经济发展程度的一项重要指标,故促进就业便成为金融法的一项重要的原则。促进就业。国家对经济的调控主要通过金融手段进行,充分就业是衡量经济发展程度的一项重要指标,故促进就业便成为金融法的一项重要的原则。
由于金融业的脆弱性、风险性与关联性,所以金融业的稳定就显得非常重要,维护金融业稳健发展也就成为金融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新修改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将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授予了中国人民银行,建立了金融突发事件处理机制,为金融业的稳定提供了法律保障。
在银行法领域,其投资者是存款人;在证券法领域,其投资者是股票持有者、债券持有者、基金持有者;在保险法领域,其投资者是投保人;在信托法领域,其投资者是信托资产的委托人。这些投资者的存在是金融市场得以产生与发展的重要前提,保护投资者利益就是保护金融市场本身,所以保护投资者利益就成为金融立法的一项重要的指导思想,这一原则在金融立法中得到了充分而具体的体现。
为了适应金融业国际性的需要,一国的金融立法包括我国在内,必须考虑到关于金融方面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在世界范围内的普通适用性,同时也必须借鉴他国先进的金融立法经验。因为金融业是国际关联性的行业,金融工具的交易在全球范围内具有高度的统一性与协调性,一国的金融市场不可能孤立于国际金融市场而存在,在金融立法中多考虑国际惯例等国际通行规则,不仅能加强本国金融业与国际金融业的联系,而且能提高本国金融业的竞争力。
为了防范金融风险,不同种类的金融业之间应分别经营,不得跨行业经营,对各种不同性质的金融业及金融市场应分别由不同的专门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分业经营法律制度及适合我国国情的分业监管体制,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是我国的四大金融监管机关。为了更好地实现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能,避免在监管过程中发生冲突,我国的央行法规定了金融监管协作机制。同时也为了适应金融业国际竞争的需要,商业银行法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商业银行也可经营其他非银行业务,为我国金融混业经营打下了法律基础。这说明我国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不是绝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