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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刑法学是金融法学和刑法学在研究对象、研究范围和研究方法等方面有部分重舍关系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科学。[1]
金融刑法作为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是20世纪90年代进入中国法学研究的领域。[ ]这一时期,比较有代表性的著作有王新的《金融刑法导论》、谭秉学和王绪祥主编的《金融犯罪学》等。1998年5月,西南大学在重庆召开了全国金融刑法研讨会,就金融刑法学科建设进行了专题研讨。进入21世纪后,我国学者赵秉志和杨诚、屈学武、胡启忠、卢勤忠先后出版了《金融犯罪比较研究》、《金融刑法学研究》、《金融刑法适用论》、《中国金融刑法国际化研究》等著作。2005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与山东大学在济南召开了全国金融犯罪与金融刑法研讨会。2006年12月,中国法学学术交流中心、海南大学等单位,在海南联合召开了全国金融刑法学术研讨会。这些成果的问世和学术会议的召开,为金融刑法学的诞生奠定了理论基础。目前,金融刑法学在中国还处在初创阶段,有很多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完善。
国际上也很重视金融刑法的立法与理论研究。联合国从20世纪80年代至今,先后出台了许多国际性的金融刑事法律文件,如1988年的《联合国禁毒公约》,1999年的《联合国禁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2003年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美国学者约翰·麦克道尔和加利-诺维斯著有《洗钱和经济犯罪的后果》。日本著名刑法学家芝原邦尔的最新著作《经济刑法》中,对金融犯罪和证券犯罪都进行了有新意的论述。日本学者野村稔在《日本刑事法的重要问题》(第二卷)对证券金融犯罪也进行了深入的研究。由此可见,金融刑法也是一个全球性的课题,目前在国外尚未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中国应当在这一崭新的领域里有所贡献,走在世界金融刑法研究的前列。
金融刑法学的学科使命,要坚持体现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从传统的刑法中解放出来,从中国特色市场经济的现实出发,揭示金融犯罪的规律,加强金融刑事司法和执法,并在此基础上积极开展金融刑法学的理论建设。一是明确它与金融的发展密切相关,具有前瞻性和影响力,积极探索金融刑法的特点,为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和金融安全提供思想理论成果;二是从加强金融刑事法治建设的角度出发,需要明晰金融刑法法治的双重内涵,强化普遍性的积极预防金融刑事政策,提供解决金融价值冲突的有效理论,推动金融业的进步和发展;三是金融刑法学应当以理论创新推动金融制度和金融司法制度等方面的创新,研究全球化时代的金融刑法的新思想、新理论、新命题;四是要在金融刑事法治领域弘扬现代刑事法治精神,将现代刑事法治精神的人权精神、公正精神、和谐精神等融人到金融刑事政策、金融刑事立法、金融刑事司法等诸方面中去;五是要研究金融犯罪前沿问题,积极采取措施应对。
第一,研究金融刑法学,应当从跨学科的、比较的、实证的、规范的和发展的角度来论述金融刑法学产生的必然性和现实性,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刑法学提供理论基础。金融刑法学是适应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而诞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金融经济的发展是金融刑法学的根本动因,对金融市场安全和秩序的需求,催生了金融刑法学。金融刑法学的理论基石就是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其任务是通过建立和完善金融刑法学理论体系,以预防和惩治金融犯罪,维护金融市场的安全和秩序。金融刑法学产生的社会需要即学科任务是学科理论研究中确定、评价其他问题的最高原则和标准,是定义研究对象概念的原则和标准,至少决定着研究对象的范围、内容、方法,甚至是逻辑起点和理论方向。这样,金融刑法学才能与其他学科区别开来。所以,应该以现代的眼光来看待金融刑法学的诞生,努力发展符合中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刑法理论。对于研究金融刑法学的人来讲,就是要根据不断变化的金融刑事政策、金融刑事立法、金融犯罪状况等,进行正确判断和分析,掌握金融犯罪规律,不断扩展新视野,取得新进展,作出新概括,达到新境界,使金融刑法学在理论和学术上得到发展和创新。金融刑法学理论创新不是天马行空随意臆测,而是在面对金融客观实际的基础上,在坚持科学发展观前提下,使其充满活力和生命力,其理论价值是其他学科不能替代的。
第二,研究金融刑法学,应当用心寻找金融经济发展的切人点,运用刑法手段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和金融安全。胡锦涛同志指出,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 。金融刑法的任务就是要围绕经济建设这个大局,加大打击金融犯罪力度,保障国家经济和金融安全。金融刑法的价值追求就是通过刑事法治手段来实现构建和谐安全有序的金融秩序。金融刑法是国家治理金融的最后一道屏障,也是金融业安全和发展的有力保障。研究金融刑法学是中国金融经济发展的需要,金融刑法学作为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应用学科,是其他学科不能代替的,所以,研究金融刑法学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
第三,金融刑法学要着眼于研究各种新型金融犯罪,探索金融犯罪的规律,为完善金融刑事立法、保障金融刑事执法和司法提供理论支撑。在计划经济时代对这方面研究很少,我国1979年刑法仅在第122条、第123条分别规定了伪造、贩运伪造的货币罪和伪造有价证券罪。改革开放以后,随着金融经济的发展,金融犯罪的增多,迫切需要立法机关加大对金融犯罪的刑法规制。为了加大惩治金融犯罪,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1995年颁布了《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系统规定了侵犯金融领域的货币、信贷、金融票证、保险等管理秩序犯罪,成为国内一部专门惩治金融犯罪的单行的金融刑事立法。1997年修订的《刑法》有31个条文,对35种金融犯罪做了规定。1998年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颁布了《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增加了骗购外汇罪。1999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一)》,2001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对期货犯罪和持有、运输、出售、购买、提供伪造的信用卡、骗领信用卡罪做了补充规定。2006年6月29 Et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其中有l2个条文与金融有密切关系,增设了骗取贷款罪、擅自运用客户资金罪等。在6个刑法修正案中,有4个是针对或涉及金融犯罪的,金融犯罪成为我国刑事立法上变化最大的一类犯罪。2007年7月9日,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就新形势下打击和防范非法集资、非法从事金融业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公开发行股票和证券等法律政策问题进行了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不同时期,根据金融刑事立法制定了许多司法解释,为司法机关办理金融犯罪案件提供了依据。对金融犯罪的研究,就是要围绕金融经济不断变化的情况进行规范性、实证性的分析,在立法上进行立、改、废。
第四,金融刑法学的研究,要为金融司法实务提供指南和决定问题的方法,为司法实践服务。金融刑法学要关注现实,贴近现实,为大局服务,理论的生命力在于实践需要。在金融司法实践中,有许多新的金融刑事法律政策和问题,需要用金融刑法学的理论来作出积极回应。一是金融犯罪的目的问题。二是关于新型金融刑事犯罪的罪与非罪的问题。如广州许霆盗窃自动取款机案,法律界存在民刑之争两种观点,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还如洗钱罪,骗取贷款、信用罪,股票犯罪,基金犯罪,期货犯罪,集资诈骗罪等,都需要运用金融刑法的理论进行科学的论证。三是对金融犯罪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具体问题,都要根据办案情况认真研究。四是金融犯罪的主体问题。如对国有商业银行、国家控股的金融公司等企业的工作人员应该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非国有商业银行、金融公司等企业的工作人员与上述人员勾结的,以共犯论处;外国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与中方合资经营的,这些人实施的金融犯罪,主体身份如何界定,需要进一步研究。五是金融刑法司法中的其他问题。如对金融犯罪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问题,一罪还是数罪问题,利用多种金融诈骗手段诈骗同一人的问题,司法解释可以统一特殊案件定罪尺度问题,金融犯罪数额问题,死刑问题,附加刑问题等,这些都需要根据金融犯罪的特殊情况作出正确的法律界定。
第五,金融刑法学的研究,应着眼于以全球化的视野和思维来观察、思考和分析中国金融刑法国际化问题,加强我国与其他国家之间防治金融犯罪的联系与合作。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金融大国,金融业务的国际化程度明显提高,需要用刑法手段保护国有资产安全,此外,跨国境、跨边境或者向国外、境外延伸的金融犯罪也可能会出现。查办涉外的金融犯罪,需要加强国际合作,运用金融刑法来惩治金融犯罪。至2006年底,我国已同50多个国家签订了80多项司法合作双边条约或协定,我国还加人了20多项国际公约,如《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反腐败公约》、《禁毒公约》等,都包含了打击金融犯罪的内容。2007年6月28日,中国正式成为FATF(金融特别行动工作组》的成员国。《刑法修正案(六)》中涉及金融犯罪条文有12个,这些规定也与大多数发达国家的金融刑法规定趋同或接近。国际上打击金融犯罪的司法合作得到加强,如中美司法机关联手处理广东开平中国银行余振东贪污、挪用巨额公款案就是一个比较成功的国际合作的案例,给外逃的金融贪官一个警示。
第六,金融刑法学的研究,要密切关注全球化背景下的各个国家的金融犯罪研究。金融刑法学在世界上还没有形成一个科学、完整的理论体系,我国金融刑法学的研究要瞄准国际学术前沿,推进学术观点创新、学科体系创新和科研方法创新,高质量地推出具有世界学术水准的金融刑法研究成果,使中国在这一交叉学科有所贡献。
第七,金融刑法学的研究要有开放的理论思维,推进法学理论的创新和发展。法学研究应建立在系统论与历史性思维的基础上,其各自的子学科都有其内在的本质与特定的研究对象。因此,确定各自的研究对象是部门法学的首要任务。金融学是一门探求规范金融经济行为的科学,金融法学是研究金融法律规范的科学,而刑法学则是研究关于犯罪行为以及刑罚处罚的科学。以往的研究,基本上是只注重实证研究,而忽视了金融刑法的基础理论研究,缺少理论支持。应当指出,虽然金融学与刑法学有区别,但两个学科都必须具有开放的特性,否则就会失去活力和生命力。当代法学科学体系的开放性日益突出,某些重大的法律问题往往是法学多个分支的研究对象,这些问题在法学的各个分支中都可以找到。因此,法律交叉学科的产生是世界法学发展的必然趋势。正如法国学者让·皮亚杰所说:“跨学科研究的真正目的,就是通过实际上是构建性全新组合的一些交流,改造及改组知识的各个领域” 。金融刑法学正是在改造及改组金融学、金融法学、刑法学的基础上,形成的学科问相互交叉、相互渗透,这是法学研究的一种最高境界。
金融刑法学理论体系是一个不断发展开放的理论体系,它具有一定的结构和层次,内部有明确的分支类别和等级层次性。金融刑法理论体系和框架是承载金融刑法学内容的体系化和系统化,金融刑法学理论体系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一是金融刑法学的基础理论。这是属于金融刑法学学科体系第一层次的,即给研究金融刑法学的人一个初步的观点和概念,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金融刑法学的概念;(2)金融刑法学的特点;(3)金融刑法学的理念;(4)金融刑法学的理论体系与学科结构;(5)金融刑法学的基本原则;(6)金融刑法学的价值;(7)金融刑法学的发展历史;(8)金融刑法学的现状与未来;(9)金融刑法学的全球化;(10)金融刑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11)金融刑法学的研究方法。
二是金融刑法学的一般理论,即金融犯罪与金融刑罚的理论。这是金融刑法学这门学科的核心,也就是属于这个学科的第二个层次的问题,应从金融学、金融法学、刑法学到金融刑法学的联结,找出金融刑法学关于金融犯罪与金融刑罚的特殊理论,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金融犯罪的概念;(2)金融犯罪的构成;(3)金融犯罪的具体分类,主要包括货币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外汇犯罪、证券犯罪、金融职务犯罪、金融相关公司犯罪、金融相关财产犯罪、金融计算机犯罪、期货犯罪等;(4)金融犯罪的规律;(5)金融犯罪的形态;(6)金融犯罪的数额;(7)金融犯罪的定罪;(8)金融犯罪的量刑;(9)金融犯罪的适用范围;(10)金融犯罪的处罚;(11)金融犯罪的刑罚执行;(12)金融犯罪的原因;(13)金融犯罪的预防等。
三是金融刑法学的应用理论。一种理论的社会价值及其效应如何,主要是看它是否解决实际问题,如果确实为人们所接受并在实践的运用中达到了理论的目的,就有实际价值,否则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金融刑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它的理论价值在于能够为金融刑事执法活动提供指南,解决办案中的实际应用问题,这是金融刑法学第三层次问题,也是这门学科的重要组成部分,内容主要包括:(1)金融刑法学在金融犯罪立案中的应用;(2)金融刑法学在金融犯罪侦查中的应用;(3)金融刑法学在金融犯罪审查逮捕中的应用;(4)金融刑法学在金融犯罪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中的应用;(5)金融刑法学在金融犯罪刑事审判中的应用;(6)金融刑法学在金融犯罪辩护中的应用;(7)金融刑法学在国家金融刑事立法工作中的应用;(8)金融刑法学在行政执法工作中的应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