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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能力

  	      	      	    	    	      	    

目录

什么是重整能力

  重整能力是指法律规定的可以成为重整对象的资格或权利,即被申请重整的主体资格问题。

重整能力的判定

  从各国和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考察,重整能力普遍较破产能力或者和解能力的范围狭窄。重整程序不仅仅着眼于债务人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更重要的是为了保护社会整体的利益,而且,由于重整程序复杂、费用巨大,只有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企业才有必要适用重整程序。当某主体的破产不至于对一般社会利益造成较大的影响时,立法就会作出暂不赋予其重整能力的选择。正因为如此,各国法律对重整能力的规定有很大的差别。

  比如,除了美国、法国等少数国家法律对重整对象的规定相对宽松而包括公司自然人合伙外,其他国家的法律均将重整对象限制在较小的范围内,如英国的重整制度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我国台湾则限制的更加严格,必须是“已公开发现股票公司债”的股份有限公司方可进行重整。日本在重整能力上也以股份公司为限,日本公司更生法第2条规定,重整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考虑到重整费用远远高于破产与和解程序的情况,小公司往往难以支撑,因而在日本的重整实务中,重整程序实际上仅适用于大公司,且一般也仅限于上市公司。因此,在这些国家或地区,如果申请对自然人或合伙开始重整程序,法院可以债务人不具备重整能力为理由驳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