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房租税(Hotel Accommodation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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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房租税是对酒店、宾馆及招待所的房租收入征收的一种税,也称旅馆居停税。
1965年8月26日香港政府通过了《旅馆居停税条例》,并于1966年7月1日起实施。[2]
除该条例另有规定外,所有旅馆居停收费,应予征税。酒店房租税是根据《酒店房租税条例》,对酒店及宾馆住房征收的税项。“酒店”指任何场所,而该场所的东主显示他在其提供的住房的范围内,提供住房于任何到临该场所并且有能力和愿意为所获提供的服务及设施缴付合理款项而本身状况亦属宜于获得接待的人。“住房”指由酒店东主租予客人住宿,或供客人作住宿用途的任何备有家具的房间或套房,其中并包括通常在其内所提供的家具、用具及装置。“房租”指须由客人或其代表为所获提供的住房而缴付的款项。这里所指的居停是旅馆业东主租给客人或由客人用作居停而有装置设备加之房屋和套房,并包括经常在房内供设所有设备等在内。旅馆指旅馆业东主保持所有准备供客居停而适合住居的房屋租给客人,不必订立特别合约,而客人亦愿意付给此项房屋与一切设备的合理租金。
酒店房租税的税率最初规定为2%,其后修改为4%,1985年规定,酒店及招待所须按住客所付房租的5%。现今的税率为,客人所付房租的3%。
印花税署署长负责收取酒店房租税,每所酒店的东主,均须在每年9月30日、12月31日、3月31日及6月30日后14天内,就截至上述日期为止的各段3个月期间,向署长缴交须缴的税项,同时该酒店的经理亦须在一份列明酒店东主在所缴交税项有关的期间内所收取的房租总额的申报表上签署,并将申报表送交署长。
凡能向署长证明使署长信纳酒店东主没有获缴付某项房租,署长须退还就该项房租所缴交的税项。
凡署长信纳以下情况,则本条例的条文并不适用于有关的房租:
1.房租的租率低于每日15港元;
2.住房是由以非牟利性质成立及经营的社团所提供的(定所、公司、学校、机构或用任何名称的其他团体);
3.酒店通常可供客人人住的房间不足10间。
纳税人按期不纳税,对旅馆业东主以犯罪论处,应处2000港元罚款。犯罪人如系旅馆经理而不在纳税期间造具报告或明知故犯造具虚假或不确定的报告的,应受简易程序处2000港元的罚款处分。
无论何人不服征收员依法所作出的裁定,应在接到裁定通知后1个月内,以诉状方式向税务上诉委员会提起上诉。征收员如认为任何人犯有规定罪行时,得通知其人列明犯罪事项,提出建议,以便进行解决,也可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