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全损(Total loss of part/Partial total lo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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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发生承保风险后,保险标的中可以分割的某一部分发生全部损失。[1]例如,在装卸货物或在存仓转运过程中,所有货物中的一件或数件发生全部损失就属于部分全损。但如果受损货物不能按单位划分时,这种损失只能是部分损失,而不是全部损失。
部分全损主要包括:①分组数的被保险货物的整组全部灭失;②在装卸时被保险货物中发生的整件全部灭失;③整驳船货物在驳运时全部灭失。[2]
常见的部分全损应该注意的是,对部分全损的范围,保险人应在保险单上作出明确的规定。目前,在国际市场上,海上保险人对下列几种情况可以按照部分全损负赔偿责任。
①同一张保险单上载有两项以上的保险标的,其中有一项或几项发生全部损失;
②同一张保险单承保两类以上不同货物,其中有一类或几类货物发生全部损失;
③同一张保单上承保多张提单的货物,其中一张或几张提单上货物的完全灭失;
④在装卸货物或转船时,整件货物发生全部损失;
⑤货物使用驳船驳运时,同一驳船上的全部货物发生损失。
例如,一批货物按CIF价格条件出口,货物价值400万元,其中包括预期利润10%,运输费用50万元,运输费预定在货物装船后支付。这批货物在起运港码头船边等待装船时发生火灾,货物被大火烧毁。在支付赔款时,保险人支付的数额应扣除预期利润40万,运输费用50万元,实际支付赔款310万元。
在货物没有全部运出的情况下,全部损失的赔偿金额也不是全部保险金额,而是已经运出部分的保险金额。例如,出口到国外某一货物为40万吨,投保金额为4 000万元,结果只有20万吨货物在装船运出时遭受全部损失。根据这一情况,赔偿金额就是保险金额的50%,也就是2000万元。[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