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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会计

  	      	      	    	    	      	    

遗产会计(Estate Accounting)

目录

遗产会计的概述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民的私有财产日益庞大。遗产纠纷案件日益增多且复杂化,法庭在没有获得量化的财务证据的情况下,往往难以对案件作出公正的判决。为做好对遗产的清理、估价、变现、清偿及分配等工作,维护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需要建立遗产会计。

  遗产会计是指以继承法、遗产税法等有关法律为依据,对被继承人遗产的资金运动进行核算和管理的一种私人会计。内容包括核实遗产、接管遗产、遗产估价、遗产变现、遗债确定、遗债偿还、剩余遗产分配、继承费用等方面的核算和管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公民私人财产急剧增长,继承纠纷日益增加。

遗产会计的理论基础[1]

  遗产会计对象是被继承人遗产的资金运动。此资金运动包括遗产变现、遗债偿还、继承费用支付、剩余遗产分配等。遗产用于偿债、支付继承费用和分配后,对于遗产的处理就此结束,遗产资金运动到此为止,不家产业资金那样不断地循环和周转,因而遗产资金运动具有一次性和终极性的特点。

  遗产会计的目标是提供及时、真实、准确的遗产价值信息。

  遗产会计作为会计的一门学科,具有一般会计假设会计原则的一些共性,又有一些特殊性。从会计假设来看,遗产会计保留了会计主体货币计量两个一般会计假设,完全放弃了持续经营会计期间两个一般会计假设。从会计原则来看,由于遗产会计。

遗产会计等式[2]

  企业会计的恒等式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表示企业的出资人对企业的资产所拥有的一种权益。如果把等式变换成: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则表示企业的投资者对企业的净资产所拥有的一种所有权。遗产会计的等式应为:资产=应付责任额,表明遗产代理人对所托管的资产进行妥善处理的一种责任。

遗产会计主体

  企业会计的会计主体为企业本身,即凡是与企业有关的会计事项都是会计所要处理的对象,任何与企业无关的会计事项都不在企业会计处理范围之内。

  在遗产会计中,遗产代理人与遗产委托人之间的关系与普通企业雇员和雇主的关系不同,遗产会计与普通会计的会计主体存在着本质的不同,遗产会计是以遗产代理人为会计主体,在对遗产进行管理过程中还会有其他各方面人员的参与,遗产会计主体包括下列成员:遗嘱执行人、法定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法院指定人和注册会计师等。

遗产会计假设

  企业会计的四大会计假设为:会计主体假设、会计期间假设、持续经营假设货币计量假设。遗产会计对会计主体假设货币计量假设仍然成立,但却不存在持续经营假设会计分期假设。遗产会计在对遗产进行计量、评估、变现和分配时,同样也需要有一个统一的单位来进行计量,必然要有货币计量假设。但持续经营假设对遗产会计根本没有必要,因为遗产代理人必须在其任命期内结清遗产,完成遗产的分配,并不存在将受托遗产持续经营下去的责任,也就不需要持续经营这一假设;此外,遗产代理人从接管遗产到把遗产分配完一般不需要很长的时间,显然没有必要对遗产的处理进行分期核算,整个受托管理遗产期间即为一个会计期间,也就不存在会计分期假设

遗产会计原则[2]

  企业会计的会计原则有12项,其中可比性原则、一惯性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历史成本原则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都是基于会计分期假设基础之上,遗产会计没有会计分期假设,上述这些原则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有的会计原则虽然适用,但具体内容已发生了变化,如客观性原则相关性原则及时性原则明晰性原则重要性原则谨慎性原则配比原则等。遗产会计有以下几个特殊会计原则:

  1.收付实现制原则遗产会计没有持续经营假设,权责发生制已不再适用,取而代之的必然是收付实现制,因为在遗产会计中,一切费用和收入都必须在遗产代理人任命期内予以确认而不能待摊或递延,遗产会计应使用收付实现制才有利于对遗产的正确处理。

  2.分类配比原则。遗产会计没有会计分期假设,也就不会存在当期费用和与当期收入相配比的问题。在遗产会计中,有一种分类配比原则。遗产按其性质不同可以划分为本金和孳息:本金是指由死者划出,以信托方式保持,最后交给受赠人的遗产;遗产孳息则是指因本金使用而获得的货币或财产报酬,包括租金利息现金股利,或其他任何在遗产管理期间获得的收入。遗产会计的账务处理也应根据遗产性质的不同把费用区分为自孽息下减除的费用和自本金下减除的费用,还应把收益区分为本金获得的收入和孳息。大体而言,凡支出的费用未能产生任何收益,但该项支出或费用仍需发生,这类费用应从本金项下减除,如遗产税、死者的医药费和丧葬费、遗产维护费、遗产清理费、法律和诉讼费、管理费用等;若支出费用能使遗产本金产生收益,则应从孳息中减除,如因获取孳息而引起的法律费以及为产生孳息而发生的工资费用、水电及办公费等。这就是所谓的分类配比原则。

  3.现行成本原则。企业会计一般采用历史成本原则,但在遗产会计中,受托人必须于任命期内结清遗产,并且还应及时对那些需要变现的遗产进行变现,以便对遗产进行分配,历史成本原则对于遗产会计毫无意义。遗产会计一般采用现行成本进行核算,具体做法为:对已变现的遗产按变现后最低现金持有量为标准,未变现的应以其公允价值为基准。

  4.政策性和个体性原则。遗产会计要遵循继承法、遗产税法等相关法律的要求,也即要以国家的政策导向作为会计处理的原则。

  企业或公司会计的目标是为广大的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他们所需的会计信息,遗产会计是一个私人会计分支,所涉及的是小范围的个人,所以应符合个体性原则,即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应满足所牵涉的一些个人的需要,而不需要满足公众的需要。

遗产会计要素[2]

  企业会计有六大会计要素,即: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遗产会计的要素与普通会计要素基本相同,但也有一些区别:

  1.遗产会计里表示权益的要素通常被称为“遗产权益”而不称为“所有者权益”,遗产权益中又可以分出一部分,称为“继承人权益”,反映能够被继承人所继承到的遗产的数额。

  2.企业会计中的“利润”要素是指企业在一定期间内生产经营活动的最终财务成果,也就是收入与费用配比相抵后的差额。在遗产会计中没有经营活动,所以也不会有“利润”要素。在遗产会计中也会产生一些收入,主要是对遗产本金的使用所获得的孳息,用“遗产损益”要素来代替企业会计中的“利润”要素更合适。

遗产会计的意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遗产税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建立遗产会计具有重要意义:可以有效解决公民遗产界定、作价、遗债偿还、遗产分配等事宜,减少遗产纠纷,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

参考文献

  1. 于玉林.大会计学概论.立信会计出版社,2002年05月第1版.
  2. 2.0 2.1 2.2 李素转.对遗产会计理论基础的探讨[J].《中州审计》.2003年0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