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追索权又称飞越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权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自由选择其前手债务人为被追索人。其中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票据法》第68条第2款规定:“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