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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追索是指持票人在行使迫索权时,可选择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进行追索,而不受票据流通过程中所形成的当事人的顺序的影响。
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权时,可依据自己的意志,自由选择其前手的票据债务人作为追索对象,即持票人可不依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票据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债务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任何一人或数人都有义务向持票人偿还追索金额,而不得以自己并非直接前手或其他理由加以拒绝。这是票据法为保护合法持票人的权利而赋予持票人的,同时也维护了票据的信用。
各国票据法及国际票据公约均对追索权人选择追索对象的权利加以规定。我国《票据法》第68条第1、2款也有类似规定: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