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救济(Remedies)
目录 |
违约救济是指当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使对方当事人的权利受到损害时,受损害的一方有权根据法律或者合同的约定采取补救措施,以维护其合法权益。这些补救措施称为违约救济。
1、属于先期违约的情况: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71、第72条规定:如果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
(2)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表明他将不履行大部分义务。例如,卖方迟迟不开信用证,或卖方多次要求修改交货期,或由于战争禁运。
(3)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2、处理方法。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合同当事人除了在另一方有根本违反合同之时可以解除合同外,在另一方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时,可以暂时中止合同的履行。具体可以:
(1)方法。在买方先期违约时,卖方可停止发货或对在途货物行使停运权。
在卖方有先期违约情况时,买方可停止付款。
(2)义务。但是,双方当事人应承担下列义务:
(2)当对方提供了履行合同的充分保证时,仍应履行合同义务。
1、卖方违约时,买方可以采取的救济办法。
卖方违约有几种情况:(1)不交货。(2)延迟交货。(3)交货与合同不符。买方可以采取的救济的方法包括:
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自己修理,或请第三人修理,由卖方支付开支。
2、买方违约时,卖方可以采取的救济方式。
买方违约主要有的情形:(1)不付款。(2)延迟付款。(3)不收取货物。(4)延迟收取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