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期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of Usance Bill,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after sight,D/P after s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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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交单(D/P)按付款时间的不同,又可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
远期付款交单和即期付款交单的交单条件是相同的:买方不付款就不能取得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所以卖方承担的风险责任基本上没有变化。
远期付款交单是卖方给予买方的资金融通,融通时间的长短取决于汇票的付款期限,通常有两种规定期限的方式:一种是付款日期和到货日期基本一致。买方在付款后,即可提货。另一种是付款日期比到货日期要推迟许多。买方必须请求代收行同意其凭信托收据(T/R)借取货运单据,以便先行提货。
所谓信托收据,是进口方借单时提供的一种担保文件,表示愿意以银行受托人身份代为提货、报关、存仓、保险、出售,并承认货物所有权仍归银行。货物售出后所得货款应于汇票到期时交银行。代收行若同意进口方借单,万一汇票到期不能收回货款,则代收行应承担偿还货款的责任。但有时出口方主动授权代收行凭信托收据将单据借给进口方。这种做法将由出口方自行承担汇票到期拒付的风险,与代收行无关,称之为”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D/P, T/R)”。从本质上看,这已不是“付款交单”的做法了。
说明:
(1) 进出口人在合同中,规定用远期付款交单的方式交付货款
(2) 出口人按照合同规定装货后,填写托收委托书,声明“付款交单”,开出远期汇票,连同全套货运单据送交托收银行代收货款
(3) 托收行将汇票连同货运单据,并说明托收委托书上各项指示,寄交进出口地代理银行,即代收行
(4) 代收行收到汇票和货运单据后,自己或通过提示行,向进口商作出承兑提示
(5) 进口商承兑汇票后,代收行或提示行保留汇票及全套单据
(6) 在到期日提示行作出付款提示,进口商交付货款,赎取全套货运单据
(7) 代收行通知托收行,货款已收妥转帐
(8) 托收行将货款交给出口商
远期付款交单的特点体现在3,4,5,6四步骤上。远期付款交单可以作进口押汇,即进口方在承兑汇票后,经代收行同意可以凭信托收据(Trust Receipt,T/R)将单据提前借出,凭以提取货物,等到远期汇票到期再付款。假如日后进口方到期不付款,风险由代收行承担。如果代收行事先经出口方同意,则称为“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D/P.T/R),这时进口方到期不付款的风险由出口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