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进口商务单证是买卖双方交割货物的主要依据和支付货款的唯一依据[1]。
主要包括:发票、提单、装箱单或磅码单、品质与质量证明、原产地证明等。其各自的特点和作用分述如下。
1、发票:它是国外卖方或厂商对货物出具的明细账单。它的作用主要是作为办理接运和结算上的一种重要单证。
2、提单:它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物权凭证或运输契约。它的作用是双方通过当地银行,作为办理支付货款的主要凭证。它是发货人或发货人委托运输代理人将货物装船后,由船方对承运货物表示接纳并作签收的收据。
3、装箱单或磅码单:它辅助发票说明之不足,并详细说明包装内容或货物数量,以及标记号。它的内容,一般与发票相似,但不说明金额多少。
4、品质与重量证明:它一般是生产厂商出具的品质鉴定分析单,或由出证机构出立的品质重量证明书等。它是按合同规定对货物品质、性能、规格出具的一种证明,又是查验进口货物品质的基本资料。
5、原产地证明:主要是对货物的产地,厂家作佐证,便于海关掌握国别地区,作纳税时参考。
6、保险单证:进口合同如采用CIF条件,出口商提供的单据中应有保险单,保险单中的保险金额和保险险别应与买卖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相符。如以FOB或CFR条件对外成交,在这种情况下由我方办理保险。外贸公司在收到国外装船通知后,即缮打保险通知单,通知保险公司,或将对方发来的装船通知作为投保通知。经保险公司确认盖章后,即作为已办妥保险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