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转换期限是指可转换证券转换为普通股份的起始日至结束日的期间。可转换证券的转换期限可以与债券的期限相同。但大多数情况下,发行人都规定某一具体期限,在有效期内允许可转换债券持有者按转换比例或转换价格转换成发行人的普通股票。
《可转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我国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债,在发行结束6个月后,持有人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随时转换股份。重点国有企业发行可转债,在该公司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且其股票上市后,持有人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随时转换股份。
转换期限的设定主要目的是:在限期内不受理转股事宜,发行公司不希望过早地将负债变为资本从而稀释原有的股东权益;吸引更多的投资者。
公司发行转股公司债券要规定转换股票的期限,它可以是与债券本身的期限一样,债券10年到期,其转换的有效时间为10年,债券20年到期,其转换的有效时间也为20年,以此类推。但是较为常见的情况是,它具体规定10年或15年为转换有效时间,过期后转换的权利消失。一般来说,请求转换的期间依据发行公司的经营方针来确定,有以下几种:
有的转股公司债券在转换期限内,转换价格从而转换比率是可变的。例如面额为looo元的转股公司债券,其转换价格规定在第一个5年为每股40元,比率为25股,第二个5年每股为50元,比率为20股;等等。这样规定的目的,是鼓励持有者尽早调换,以免受到损失,公司也可减少债息的正常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