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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业训练费是失业保险基金中用于提高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能力,开展再就业培训的专项补助经费。
转业训练费的使用由市劳动部门审核,逐级申请报告,按规定审批权限批准后执行。使用转业训练费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由市(不含县级市、下同)劳动部门审核批准,报省劳动部门备案;使用转业训练费5万元以上的,由省劳动部门审核批准。对同一部门或单位使用转业训练费一年内累计超过5万元的,再次使用转业训练费。一律报省劳动部门审批。
转业训练费的开支项目为:
(一)待业职工培训基地对待业职工进行转业训练必备的设备购置费;
(二)待业职工进行转业训练的培训费;
(三)补助建立转业训练基地资金的不足部分。
转业训练费的使用对象包括三类:一类是流向社会的公开失业者,一类是企业内确需进行转岗、转业训练的下岗人员和企业内部失业者,还有一类是劳动部门举办的就业训练中心。对公开失业者,根据社会需要和本人意愿,可以使用转业训练费积极组织和支持他们转业训练。到劳动部门就业训练中心接受转业训练的,失业者本人可以少交或者不交费,所需费用主要从转业训练费中列支;到社会上其他培训机构接受转业训练的,只要是有利于提高本人职业技能水平,失业者负担培训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使用转业训练费给予适当补贴。帮助企业对下岗人员和厂内待业职工进行转岗、转业训练,主要是拨付适量转业训练费给予补贴,大部分费用由企业负担。对于劳动部门举办的就业训练中心,可以使用部分转业训练费予以扶持,把它建成兼有就业训练和转业训练双重任务的培训基地。对没有就业训练中心经过批准确需建立的,可以使用转业训练费给予适当补助。使用转业训练费扶持就业训练中心,目的在于扩大就业训练中心的培训范围,增加其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