赏金猎人(The Bounty Hun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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赏金猎人原是动漫世界中的一种人物角色,后来特指依靠捉拿政府悬赏的犯罪分子来获得奖金以维持生计的一类危险职业。
在美国,不仅有私人保镖、私人侦探,还有“私人捕快"。他们专门靠捉拿政府通缉的罪犯而获取赏金为生,每捉到一名逃犯就可以获得几千甚至上万美元的报酬,因此被称为“赏金猎人”。据载,53岁的“猎狗”美国人查普曼堪称是世界最厉害的“赏金猎人”,他在几十年“赏金猎人”生涯中,一共捕获了6000名在逃犯,赢得了一笔又一笔的赏金或酬金。[1]
随着有奖举报犯罪机制的建立,我国一个以线人、举报人为主的特殊群体一“赏金猎人” 也悄然兴起。“赏金猎人”是市场经济的伴生物,他们既是政府执法部门的助手, 又是犯罪分子的天敌,又根据市场规则使自己受益,于国,于社会,于已皆有益,达至共贏.所以,“赏金猎人”是市场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和谐发展的重要力量。[2]
赏金猎捕可以追溯到17世纪的英格兰。当时英国法官可根据自己的判断,在收取一定数额的保释金之后释放嫌疑犯,罪行越严重,保释金额就越高。然而,不是每个受到有罪指控的人都付得起保释金。如果想少交点钱,他可以找一个德高望重的保证人提供一份保释保证书,不过得付给人家一定费用作为回报,通常是全部保释金金额的10%。
给嫌疑犯做保证人也有风险。如果嫌疑犯逃跑和缺席庭审(约20%的嫌疑犯会这样做),保证人就得支付保释保证书所规定的保释金。有了这层压力,一旦嫌疑犯逃跑,不用警察出手,许多保证人就会聘请职业赏金猎人来追捕逃犯。赏金猎人通常会收取保释金的10%到20%作为酬劳。因为收入可观,一些身手不凡者便加入捕快行列,从此在英美等国形成一个奇特的行业。
马克思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而“利益源于人的需要。”潜在的巨大利润正是吸引人们加入赏金猎人队伍的一个重要的因素。赏金猎人的主要业务是提供案件的侦破线索,帮助警方组拿犯罪嫌疑人,从而获取悬赏金,这是一种基于营利为目的的有偿性的本身具有商品属性的服务。赏金猎人的调查协助行为与公共执法人员的服务行为有所不同,赏金猎人通过提供有偿服务来满足社会对私力救济的需求,并以此获取巨额的赏金作为对价,而瞥察等公共执法人员的服务不以收取任何费用为代价。
私人侦探的业务主要是来自于委托方的授权,而赏金猎人的业务来源具有主动性,一旦警方发布刑事悬赏的公告,赏金猎人就会积极踊跃开展各项调查活动,但是这种调查活动与刑事侦查权不同。侦查权属于公权力的一种,来自于法律的强制性的规定,警察行使侦查权属于“羁束性执法",不容推卸,否则就可能构成渎职。而赏金猎人的调查活动属于私权利的一种,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即使中途放弃,也是由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只是在双方纠纷不能协商‘私了'时,才由司法机关介人裁决”。但即使这样,其也无须承担公法方面的法律责任。易言之,从本质上说,刑事悬赏完全是私法上的行为,而非公法上的行为。站在法治的角度来看这个问题,悬赏部分应当属于合同法中的“要约",该“要约"向社会不特定的人发出了正式书面声明,任何行为人只要愿意完成“要约"规定的行为,就构成了合同法上的“承诺”。“要约"与“承诺”达成了合意,悬赏合同依法成立。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是一方当事人,“赏金猎人”则是另一方当事人,亦即相对人。由此可见,赏金猎人的调查活动显然与刑事侦查权有着本质的区别。
仅仅依靠警方力量是无法全面有效地预防和打击犯罪的,作为社会公众力量的赏金猎人的介人不啻是一种新尝试。赏金猎人不论是在追寻通缉要犯方面还是在诱捕毒贩方面,均节省了大量的警力和经费,可谓一项节约司法资源的措施,间同时也给犯罪分子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力,可谓是刑事侦查的一种有益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