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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调账是指被评估企业按照评估确认价值调整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或者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重建一套新的总账和明细账的会计处理过程。
(一)应予调账的资产评估
(1)财政部印发的<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财会[1 997]30号)规定,企业兼并时被兼并企业应按评估价值调整其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2)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财会[2007]1 4号)规定:企业引入新股东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资产负债应以公允价值计量;(3)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财会[2008]1 1号)规定: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制的,应以经评估确认的资产、负债价值作为认定成本,该成本与其原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4)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会计问题解答》(财会[1 998]1 6号)规定:公司购买其他企业的全部股权时。被购买企业保留法人资格的.被购买企业应当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调账。财政部会计司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又重申了这一规定。另外 以上公允价值与评估价值,正常情况是相等的。
2、企业发生其他形式的产权变动时进行的评估
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资产评估增值处理的复函>(财会二字[1 995]25号)指出: 资产重估增值只有在法定重估和企业产权变动的情况下。才能调整被重估资产账面价值。” 此处产权变动应既包括以上改组改制。也应包括其他形式的产权变动.比如一个自然人通过购买取得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股权。
(二)不应进行调账的资产评估
因为实践需要或文件规定,有些情况下虽然进行了资产评估,但无须或不许按评估结果调账。比如:(1)企业清算的资产评估:(2)资产拍卖前的资产评估:(3)吸收合并中被合并(被购买)企业的资产评估 (4)个人或企业购买其他法人企业部分股权,该法人企业所进行的资产评估;(5)企业因为对外融资或资质论证等需要而进行的资产评估:(6)企业对外投资而对投出资产进行的资产评估。
(一)分录调整法
评估调账的分录调整法.就是通过会计分录.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对原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具体会计分录为:
负债类及资产类备抵科目中评估减值的明细科目(减值额)
贷:资产类各科目中评估减值的明细科目(减值额)
负债类及资产类备抵科目中评估增值的明细科目(增值额)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以上借方发生额大于贷方发生额的差额按预计税率计算的所得税)
或借:递延所得税资产(以上借方发生额小于贷方发生额的差额按预计税率计算的所得税)
或借: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利润分配一利润(以上借方发生额小于贷方发生额的差额.其中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以其账面余额冲完为限)
以上列举的会计分录属于评估调账的通用分录,由于应予调账的资产评估,一般均为对企业全部资产、负债的评估.因此调账需要涉及的明细账户会很多,加上评估基准日至调账日期间多有资产、负债变动,所以采用上述调账方法操作很麻烦.实践中较难运用。
(二)重建新账法
根据评估结果分类汇总表和评估明细表重建一套新账.这种方法称为重建新账法。重建新账法又可分为重建明细账法和全部重建账法两种:
1、重建明细账法
采用该方法时 应根据各科目的评估明细表重建明细账.而总账则采用上述分录调账法.编制分录进行调整。如果评估基准日后各科目未发生增减变动或虽有变动但未记账,调整后总账各具体科目的余额,应与按评估明细表重建的各该科目明细账的余额合计数相等,如果试算时发现不等.应查明原因予以更正。
2、全部重建账法
采用该方法时,总账可按 资产评估结果分类汇总表”各科目评估值建账,明细账则按评估明细表评估值建账j如果评估结果汇总表中.关于评估确认的净资产变动所在科目使用不当,建账时应参照以上分录应记科目直接记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