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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付汇核销单是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监制、保管和发放,进口单位和银行填写,银行凭以为进口单位办理贸易进口项下的进口售付汇和核销的凭证。每份进口付汇核销单只能凭以办理一笔售付汇业务。
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进口付汇核销单既用于贸易项下进口售付汇核销,又用于国际收支申报统计。
在填写进口付汇核销单时,应注意各项内容与售付汇情况是否一致。
1.印单局代码
2.核销单编号
由各印制本核销单的外汇管理局自行编制,为8位顺序号。
3.单位代码
填写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给进口付汇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
4.单位名称
填写进口付汇单位全称。
5.所在地外汇局名称
填写付汇单位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名称。
6.付汇银行名称
填写办理进口付汇银行的名称,通常为进口地银行。
7.收汇人国别
填写该笔对外付款的实际收款人常驻国家,即出口国家,用简化文字填写。
8.交易编码
根据本笔对外汇交易的性质对应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交易编码表填写。
9.交易附言
填写付款人对该笔对外付款用途的描述,可不填。
10.对外付汇币种
填写对外付款币种的英文缩写,如,USD。
11.对外付汇总额
填写付款人申请的实际付款总额,应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12.购汇金额
填写付款人申请的实际付款金额中向银行购买外汇直接对外支付的金额,应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13.现汇金额
填写付款人申请的实际付款金额中,直接从外汇账户中支付的金额,应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14.其他方式金额
填写付款人除购汇和现汇以外对外支付的金额,包括跨境人民币交易以及记账交易项下交易的金额,应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15.人民币账号
如所付款项是从银行购得的外汇,则在此栏填写进口单位用于购汇的人民币账户的账号。
16.外汇账号
如所付款项是从现汇账户中支出,则在此栏填写该现汇账户的账号。
17.付汇性质
应选择适当的付汇性质打“√”。其中,“正常付汇”是指无须办理进口付汇备案业务的付款业务;“90天以上信用证”及“90天以上托收”均是指付汇日期距承兑日期在90天以上的对外付汇业务;除“正常付汇”之外的各付汇性质在标注“√”时,均须对应填写备案表编号。
18.结算方式
应选择在适当的结算方式前打“√”。其中,90天以内信用证、90天以内托收的付汇日期距该笔付汇的承兑日期均小于90天且含90天:90天以上信用证、90天以上托收的付汇日期距该笔付汇的承兑日期均大于90天;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汇”时,应同时填写对应“报关单号”“报关日期”“报关单币种”“金额”。
19.申报号码
申报号码共22位。其中,第l一6位为地区标识码,第7—10位为银行标识码,第11—12位为金融机构顺序号,第13—18位为该笔贸易进口付汇的付汇日期或该笔对外付汇的申报日期,最后4位为银行营业部门的当日业务流水号。
(一)进口单位填写核销单
进口单位无论采取何种结算方式,在办理进口付汇手续时,除提供规定的凭证外,均应当填写一式两联的核销单,并加盖单位印章。
(二)进口付汇核销手续,由进口单位在其付汇的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时,应按不同的结算方式采取不同的核销方式。
1.信用证、托收、货到付款的汇款项下的进口付汇采取逐笔同步核销方式
(1)信用证项下的进口付汇核销
进口单位应当在开证时填写核销单并交开证行,付汇金额栏填写实际开证金额。付汇时,外汇指定银行应在付汇日期栏进行逐笔登记。核销完毕,加盖“已核销章”,第一联留存,第二联退进口单位。
(2)托收项下的进口付汇核销
外汇指定银行审核对方银行和进口单位提供的合同、发票、进口货物到货提单与核销单所填内容无误后,在核销单上加盖“已核销”章,第一联留存,第二联退进口单位。
(3)货到付款的汇款项下的进口付汇核销
外汇指定银行审核进口单位提供的合同、发票和进口货物报关单与核销单所填内容无误后,在核销单上加盖“已核销”章,第一联留存,第二联退进口单位。
2.预付货款项下的进口付汇采取到货逐笔核销方式
外汇指定银行为进口单位办理预付货款项下付汇时,应按照《进口付核销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在核销单上填写付汇日期,并加盖经办人员名章,第一联留存,第二联退进口单位。
预付货款项下的进口付汇核销应视不同的价格条款、不同的付汇和到货批次采取不同的核销办法:
(1)预付货款项下付汇,如进口合同价格条款为到岸价格,进口单位应自到货日期后的一个月内持核销单、合同、发票和进口货物报关单原到付汇行办理核销手续;如进口合同条款为离岸价格,进口单位应在到货日期(近洋30天、远洋45天)后的一个月内,持核销单、合同、发票和进口货物报关单到付汇行办理核销手续。
(2)预付货款项下付汇,一次付汇、分批到货的,进口单位应在最后一批货物到达后的一个月内,持分批到货的核销单、合同、发票和进口货物报关单到付汇行办理核销手续;分批付汇、一次到货的,进口单位应在到货日期后的一个月内,持分批付汇的核销单、合同、发票和进口货物报关单到付汇行办理核销手续;分批付汇、分批到货的,如付汇批次与到货批次相符,则进口单位应在每一批次货物到达后的一个月内分批办理核销手续,如付汇批次与到货批次不相符,则进口单位应在最后一批货物到达后的一个月内,持分批付汇的核销单、分批到货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合同和发票到付汇行办理核销手续。
3.转口贸易、贸易从属费用等项下的付汇核销
(1)转口贸易项下付汇,进口单位应当按照上述有关规定填写核销单并交付汇行,货物到达最终口岸后,持收汇行的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合同和外经贸部门的批件到付汇行办理核销手续。
(2)鲜活易腐、小额商品的进口,进口单位应持进口货物报关材料,按照《进口付汇核销管理办法》和本规程办理核销手续。
(3)购买有价样品的付汇,进口单位应在付汇时办理核销手续,付汇银行同步核销。
(4)向境外出口商支付的定金,视同预付货款办理核销手续。
(5)进口项下的尾款、贸易从属费用以及与进口商品有关的专利款、技术款等,进口单位应在付汇时,持进口合同、发票、有关协议和单据办理核销手续。
4.退汇款核销
(1)预付货款项下付汇后,合同因故未执行或部分到货,进口单位应当按照《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退汇金额、进口报关金额与相应的费用之和应等于原付汇金额。
(2)进口付汇后,进口报关金额与付汇金额不符,进口单位应出具书面说明。如进口报关金额低于付汇金额,进口单位应将剩余外汇及时调回境内,并持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核销单、进口货物报关单、合同和发票到付汇行办理核销手续;如进口报关金额高于付汇金额,进口单位持有关证明补付货款并同步核销。上述变动,如属价格变动,进口单位应提供进出口商会的证明;如属溢短装,进口单位应提供有关的货物证明。
进口付汇核销制度就是通过国家主管部门对外汇指定银行和进口付汇企业的对外付汇活动实行逐笔审核,要求进口企业严格按照正常贸易活动的外汇需要来使用外汇,杜绝各种形式的套汇、逃汇、骗汇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健康稳定的金融秩序。
国家外汇管理局是对整个国家的外汇收支情况和企业使用外汇情况进行宏观管理的政府职能部门。
进口单位在开展进口业务之前,应当凭
1.对外经贸部(委、厅)的批件;
2.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执照;
3.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企业代码证书。
到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办理列入“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没有被列入名录中的进口单位不得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进口付汇。
进口单位在被列入“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后并向主管海关领取付汇核销用的IC卡后,就可以到外汇指定银行领取《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凭以办理进口付汇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