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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融资法是调整在财政融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财政融资是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财政融资法就是规范这种财政收入形式的法,其所要规范的主要对象是财政融资的形式及其管理、国债的发行、国债的流通以及国债的偿还等。
我国的财政融资活动长期处于计划经济体制,很不成熟,对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有效地进行运作,也缺乏经验。总的来讲,可以从三个方面探讨我国财政融资法的现状及完善。
财政融资立法方面
我国财政融资立法比较迟缓,对于国债、彩票等财政融资方式只有部门规章子以规范,而且也很不完全。这种法律上的缺失,带来了诸多问题。我们应制定财政融资的相应法律法规,对财政融资主体、财政融资的运作机构、财政融资的性质、运作范围、运作方式、财务管理、监管等方面作出严格的法律规范。
在我国,融资体制目前还没有形成财政融资,信贷融资、证券融资三种融资的协调配合,信贷融资的比重大,财政融资特别是证券融资的规模较小。应当大力发展资本市场,增加和扩大证券融资比例,使三种融资在规模上匹配,在功能上互补。
融资渠道方面
在我国,目前由财政部门管理的投融资运作资金基本上是依靠财政预算的转化资金,缺乏市场性融资手段;对于应纳入财政投融资资金范围的资金部分也没有管理到位。应增加财政融资渠道,从市场上寻找融资手段,引入新的融资工具,吸纳民间资金,如适时吸收邮政储蓄、社会保险基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