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债务(Government deb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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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债务是指经上级机关批准由政府及所属部门直接作为债务人举借或者依法承担担保责任的债权债务关系。
政府债务主要包括外债、国债转贷、专项借款、国内金融机构贷款、政策性挂账、应由政府偿还或管理的企业财务挂账,在特殊情况下由政府兑付或管理的企业债券及其他需由政府偿还、兑付或管理的债务等。
目前我国地方政府的债务可以分为两大类,即外债和内债。外债主要有外国政府双边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商业贷款,内债主要有国债转贷、化解金融风险借款等。政府债务归口财政部门集中统一管理。
我国的地方政府债务中长期贷款所占的比重较大,如主权外债和国债转贷资金贷款的期限大多在10年以上,且在地方政府债务总量中占有较大比重。偿债率是指当年应偿还的债务本息占财政预算内外收入的比重,主要是反映政府直接债务对财政收支的影响程度。目前,仅我国地方政府直接显性债务就占财政收入的20%以上,超过了债务偿债率的安全界限水平。
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地方政府债务研究课题组粗略统计,我国目前地方政府债务至少在10000亿元以上,巨额债务远远超出了地方政府的偿债能力,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局部性的债务风险,出现了支付危机。地方政府一般会为一些国有企业贷款提供担保,这样就会形成或有债务,而且数额越来越大,在借款人不能还款的情况下,地方政府要承担清偿责任,也可能引发债务风险。
地方政府为了规避《预算法》中不能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规定,巧立名目进行举债,缺乏透明度。同时,各级地方政府对政府债务均缺乏统一的统计数据,也没有统一的统计口径,导致债务监控指标无法运用,债务预警机制无法建立。
地方政府在债务资金的筹集与使用上缺乏整体规划和科学的项目论证,债务融资存在多部门分散管理,使地方政府债务在总体上缺乏科学合理的规划。并且,由于地方政府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属于强势的一方,因财政困难可能导致地方政府债务信用下降,出现债务违约较高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