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重组(Financial Restructu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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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重组 是指对陷入财务危机、但仍有转机和重建价值的企业,根据一定程序进行重新整顿,使公司得以复苏和维持的做法,是对已经达到破产界限的企业的抢救措施。通过这种抢救,濒临破产企业中的一部分,甚至大部分能够重新振作起来,摆脱破产厄运,走上继续发展之路。
(2)对已达到破产界限的企业来说,重整可给企业背水一战、争取生存的最后机会。
(3)对整个社会而言,能尽量减少社会财富的损失和因破产而失业的人口的数量。
财务重组的方式包括非正式财务重组和正式财务重组。前者是指与债权人达成自愿协议进行的重组,后者是指通过法律程序的正式安排进行的重组。
一、非正式财务重组
非正式财务重组是指企业直接与银行或债权人进行协商,作出债务展期或债务和解的安排。
为了对债务人实施控制,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在实施债务展期或债务和解后,债权人通常采取下列措施:
A 坚持实施某种资产的转让或有第三方代管;
B 要求债务企业股东转让其股票到第三者代管帐户,直至还清欠款为止;
C 债务企业的所有支票应由债权人委员会会签,以保持回流现金用于还清欠款。
(2)准改组
准改组不需要法院参与,也不解散企业,也不改变债权人的利益,只要征得债权人和股东的同意不立即向债权人支付债务和向股东派发股利,便可有效地实施准改组。
非正式财务重组的优点在于:一、避免了履行手续所需的大量费用;二、可以减少重组所需要的时间;三、谈判有更大的灵活性。其缺点是难于达成一致;没有法律的参与,协议的执行缺乏法律保障。
二、正式财务重组
正式财务重整是在法院受理债权人申请破产案件的一定时期内,经债务人及其委托人申请,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对公司进行整顿、重组的一种制度。
财务重组的基本程序:
(一)向法院提出重组申请
(二)法院任命债权人委员会
(三)制定公司重整计划
(四)执行公司重整计划
(五)经法院认定宣告终止重整
企业濒临破产时面临一项财务决策,即是通过清算而使企业解体,或者通过重整而生存下去,这项财务决策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故必须慎重进行。
影响重整抑或破产清算财务决策的重要因素,首先是企业重整价值与清算价值之比较。重整价值,是指企业通过整顿,重整后所恢复的价值,包括设备的更新、过时存货的处理,以及对经营管理所做的种种改善等;而清算价值则指依企业使用的资本资产专门化程度所确定的价值,包括该资产的变现价值,以及在清算过程中所发生的资产清理费用及法律费用。通常,以重整价值大于清算价值作为优先考虑重整的条件。
其次,法院或债权人对企业重整的认可是以重整计划是否具备公平性和可行性为依据的。公平性是指在企业重整过程中对所有的债权人一视同仁,按照法律和财产合同规定的先后顺序,对各债权人的求偿权予以确认,不能违背法律。可行性是指重整应具备的相应条件,主要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两方面。为了使重整可行,债务人一般应具备如下条件:一是必须具有良好的道德信誉,在整个重整过程中,债务人不能欺骗债权人,如非法变卖企业财产以充作私用,损害债权人利益;二是债务人能提供详细的重整计划,以表明其有足够的把握使重整成功;三是债务人所处的经营环境有利于债务人摆脱困境,取得成功。为了使重整可行,必须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同意重整,并愿意帮助债务人重建财务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