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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性立法是指对法律相对保留的事项中尚未制定法律或者制定法律的条件不成熟的,国务院根据最高权力机关的专门授权决定,制定行政法规的立法活动。试验性立法是一种产生新的法律规则的活动,因而属于创制性立法的一种。试验性立法所制定的行政法规通常称为暂行条例或暂行规定。[1]如《立法法》第56条规定:“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一是本属权力机关立法的事项;
二是因为经验不足或社会关系尚未定型而暂不宜由法律调整的事项,正因如此才称之为“试验性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