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复核(Appraisal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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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复核是对其他评估师所执行的评估、评估复核及评估咨询业务的全部或部分工作质量形成和发表意见的行为或过程。复核人应当根据与被复核工作相关的要求,形成关于被复核工作完整性、充分性、相关性、适当性及合理性等质量方面的意见。复核人需要遵守专业胜任能力规则,恰当采用能够形成可信评估复核意见的公认方法和技术,不得出现实质性的疏忽或错误。复核人执行评估复核业务需要编制一份单独的报告,说明所执行的工作范围和评估复核结论。
执行评估复核业务时,复核人应当:
(a)明确复核人的客户和预期使用者、复核人意见和结论的预期用途及业务目的。
(b)明确:
(1)评估复核业务的对象;
(2)复核基准日;
(3)被复核工作中的被评估资产及其权益;
(4)被复核工作的报告日期,被复核工作中意见和结论的基准日;
(5)完成被复核工作的评估师,除非其身份无法获得。
(c)根据工作范围规则确定形成可信业务结论所需要执行的工作范围。
(d)根据复核人的工作范围,形成关于被复核资料完整性的意见。
(e)根据复核人的工作范围,形成关于数据充分性和相关性以及对数据进行调整的适当性等意见。
(f)根据复核人的工作范围,形成关于所采用评估方法和技术的适当性意见,如果有任何不同意见应当对原因进行解释分析。
(g)根据复核人的工作范围,形成关于分析、意见和结论是否适当和合理的意见,如果有任何不同意见应当对原因进行解释分析。
1.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评估办公室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2.评估办公室对社会组织的复核申请和原始证明材料审核认定后,报复核委员会进行复核。
3.复核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评估专家代表的初步评估情况介绍和申请复核社会组织的陈述,确认复核材料,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复核结果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4.复核委员会的复核决定,应当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核的社会组织。
5.评估办公室受理举报后,应当认真核实,对情况属实的作出处理意见,报复核委员会裁定。裁定结果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并通知有关社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