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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集团诉讼是集团诉讼中最为典型的一种,指当上市公司的证券侵权行为损害了股东群体性利益时,少数股东为群体甚至全体股东的利益向侵权人(通常为上市公司,有时还包括该上市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该诉讼结果适用于全体受损害股东的诉讼制度。[1]
证券集团诉讼法经济学方面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对证券投资者的价值、对被告上市公司的价值以及对整个证券市场的价值上。
第一,当证券市场上出现上市公司的违法行为时,个别投资者因其持有的股份数有限,所遭受的损失相比较动辄几百万的法律诉讼费用要低得多。“理性经济人”通过对自身利益的计算,对诉讼投入的时间、精力及专业知识不足的考量,通常会选择放弃对不法上市公司的诉讼。证券集团诉讼的作用在于将若干个别诉讼合并为一个诉讼,节约诉讼成本,提高效益。当代世界各国集团诉讼制度的建立无不是从诉讼经济的角度出发,通过一个审判程序便可救济大量的被害者,这既节省了审判的费用,又使被害救济制度有可能实现经济上的合理性。仅依靠集团诉讼便能使诉讼由经济的自灭行为变成经济的合理行为,由殉道者的英雄行为变成经济人的理性活动。证券集团诉讼对于小额的数量庞大的普通证券投资者而言,是最为经济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除了诉讼代表人,其他当事人都无需直接参加诉讼、无需支付诉讼费用,便可以享受按持股比例平等受偿的权利。法经济学上的效率与正义原则在证券集团诉讼制度中得到了淋漓尽致的体现。
第二,如果诉讼不可避免,那么集团诉讼对于被告上市公司也具有明显的经济性。如果集团当事人提起成千上万个个别诉讼,被告事实上也无力一一应付;如果同类诉讼分别在不同法院提起,被告则会疲于奔命。证券集团诉讼将若干个别诉讼合并为一个诉讼事实上也节省了被告上市公司的诉讼成本和精力。另外,专业律师的介人改变了证券集团诉讼案件的主体关系结构,在有些情况下使集团当事人过于激烈的利益诉求更加趋于理性,一个业务成熟的律师会尽力降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敌意和对立的程度,增加谈判与和解的可能性。
第三,证券集团诉讼制度对整个证券市场的价值。依靠私人律师代表分散投资者提起证券集团诉讼不同于一般的等待顾客上门的律师,集团律师主动去“发现”潜在的案件;他们会选定特定类型的上市公司不法行为予以“密切关注”,从而实现专业化分工;会借助各种信息渠道去探知是否存在违法行为,进而发动证券集团诉讼;会采取针对不同或同一被告提起多重集团诉讼等策略来降低诉讼成本;在先前的集团诉讼中所获得的收益为他们不断提起新的集团诉讼提供了资金支持,使他们敢于尝试新的法律领域。证券集团诉讼中所蕴含的经济利益驱使着私人律师更主动、积极地关注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的一言一行,为了正义同时为了经济利益,忠实、勤勉地担任着证券市场上的“民间检察官”,对上市公司的不法行为企图有极大的威慑和预防作用,与政府监管机构协作,对整个证券市场的依法运行发挥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