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业务(Wealth Mangement)
目录 |
资产管理业务,一般是指证券经营机构开办的资产委托管理,即委托人将自己的资产交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为委托人提供理财服务的行为。资产管理业务是证券经营机构在传统业务基础上发展的新型业务。国外较为成熟的证券市场中,投资者大都愿意委托专业人士管理自己的财产,以取得稳定的收益。证券经营机构通过建立附属机构来管理投资者委托的资产。投资者将自己的资金交给训练有素的专业人员进行管理,避免了因专业知识和投资经验不足而可能引起的不必要风险,对整个证券市场发展也有一定的稳定作用。
根据2003年12月18日中国证监会令第17号《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规定,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试行办法》的规定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的行为。
资产管理公司对国有商业银行剥离出来的不良贷款进行收购。收购的方式可以采取买断式收购和其他方式接受。所谓买断式收购,是指公司按照资产账面价值从银行取得资产的所有权,承担与资产所有权相关的风险与报酬,同时享有与所有权相关的资产经营权,并能对该资产实施实质上的控制。公司对已收购和接受的银行资产,由于所有权的变化,其所涉及的债务人由对银行的负债而转为对公司的负债,由公司继承债权,行使债权主体的权利。可以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其进行管理和处置。公司对其持有的资产,在其管理和处置时要坚持回收价值最大化、资产处置损失最小化的原则,针对不同形式的资产采取不同的处置方法。可以通过债务追偿、资产置换、转让和销售、债权转股权及阶段性持股、资产证券化、股权投资、租赁出租资产等方式进行,从而达到盘活和处置不良资产最终实现收回现金资产的目的。
国有商业银行在其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和历史因素的累积,产生了大量的不良贷款,这些不良贷款的产生已经影响到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转,影响到国民经济和社会的持续稳定发展。化解不良贷款的风险,仅仅依靠商业银行内部通过催收和用呆账准备核销是远远不够的,必须成立一个专门机构来收购国有商业银行的一部分不良贷款,这一专门机构就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其主要任务是收购、管理、处置从相关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这对于改善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提高国有商业银行的国内外资信、增强国有商业银行的竞争能力等,具有重要意义。同时,通过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可以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摆脱亏损困境,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不良贷款的价值回收、提高经济效益也具有重要作用。
(1)确定投资目标和投资政策。根据资产管理的风险、委托人的收益偏好特征,来确定投资目标、标的范围和投资策略标的范围区域,资产类别和策略分布。
(2)制定资产配置策略。跨区域的空间范围,多资产类别配比和不同策略的配置。对一个特定区域的宏观经济,要进行全面彻底的宏观经济分析,行业分析,制定资产配置策略。
(3)投资目标选择。对具体的投资标的全面分析考量,分析标的范围内各种资产的风险、收益,寻找被市场错误定价的证券。
(4)建立资产组合。确定投资资产品种及各种资产的投资数量,使基金所建立的投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符合资产管理的目标。
(5)资产再平衡。根据市场的变化,确定资产的买进和卖出,对已经建立的资产组合进行适当的调整。
(6)投资组合绩效评估。对资产管理水平进行综合评估,包括委托管理资产的收益、风险、目标完成情况、资产池内部两两相关性等。
(7)投资者关系管理和客户服务。投资银行被要求至少每3个月向客户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资产管理报告,对报告期内客户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等情况做出详细说明。
资产管理业务的一般运作程序如下:
(1)审查客户申请,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文件,并结合有关的法律限制决定是否接受其委托。委托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机构。但商业银行由于不能从事信托和股票业务,因此不得成为委托人。还有一些基本要求,如个人委托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机构委托人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对其所委托资产拥有合法所有权,一般还须达到受托人要求的一定数额。一些按法规规定不得进入证券市场的资金、如信贷资金、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和J国家指定专款专用的资金都不得用于资产委托管理。
(2)签订资产委托管理协议。协议中将对委托资金的数额、委托期限、收益分配、双方权利义务等做出具体规定。
(3)管理运作。在客户资金到位后,便可开始运作。操作中应做到专户管理、单独核算,不得挪用客户资金,不得骗取客户收益。同时还应遵守法律上的有关限制,防范投资风险。
(4)返还本金及收益。委托期满后,按照资产委托管理协议要求,在扣除受托人应得管理费和报酬后,将本金和收益返还委托 在国际上,对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都有较为严格的规定。目前,我国只对资产管理业务中的证券投资基金制定了专门的法规。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证券经营机构申请从事基金管理业务、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主要发起人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
(2)主要发起人经营状况良好,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3)每个发起人实收资本不少于3亿元。
(4)拟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最低实收资本为1000万元。
(5)有明确可行的基金管理计划。
(6)有合格的基金管理人才。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在2002年到2005年暴露出很大的风险。现在回过头来看,这个风险怎么形成的,大概有几方面的原因。
第一,证券公司当时在开展这项业务时,就没有按照证监会的规定来做,当时有一些证券公司开展这项业务时,这项业务的定位就不是真正的受托管理概念,它对客户进行保底,就是保收益,这实际上就变成了证券公司的负债,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资产管理业务。
第二,当时开展这项业务有很多制度不健全,比如客户的钱交给证券公司以后,证券公司往往把客户的钱和自己的钱混在一起,没有区分。
第三,证券公司对这类客户也没有相应的信息披露或者信息通报机制,客户也没有相应的查询机制,等于证券公司开展这项业务,在客户眼里什么都看不着,对客户来说是失控的,除非出现大的问题。
第四,证券公司把客户的资产管理业务资金拿去做了一些高风险业务或者风险很大的业务,比如说集中持股或者投资一些损失很大的股票,最后证券公司也没有能力兑现保底保收益的承诺,证券公司的风险就爆发了,给客户的权益也带来很大损失。针对这些情况,我们过去几年在证券公司综合治理中,从各个方面把证券公司开展这项业务存在的漏洞和缺陷一一弥补,对比较成功、比较好的有效做法,在证券公司监管条例里予以全面、清晰的规定,从而做到对证券公司开展这项业务的风险进行有效防范。比如证券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绝不能保底,也不能保收益,真正把它做成资产管理业务,而不是负债业务。这样客户在选择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产品的时候,他应该明确知道,他未来的收益是取决于证券公司管理水平的,如果出现损失,自己是要承担的。
第五,我们对开展这项业务的相应制度做了全面的改革。包括这笔钱或者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初期进入的现金是交由第三方,比如银行这类机构托管的,是独立于证券公司自有的资产,相对封闭运行。二是有一套信息披露或者沟通的制度,证券公司定期把资产运用情况和大致投资的内容以及目前的状况通报给客户,同时客户也可以来进行查询。三是证券公司开展这项业务对它也有一定的指标控制,也是防范出现大的风险。通过这些基本制度的安排,使过去证券公司开展这项业务出现的一些风险,基本上给堵住了,从而保证客户的合法权益。但并不意味着客户买了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产品就一定不亏损,但可以不出现把客户的资产挪作他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