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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结算风险是指在证券结算过程中交易一方或各方不能按照约定条件足额、及时履行交收责任,交收被延迟或交收失败导致结算对手方资金损失和整个结算系统不能正常运转的可能性。
(一)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包括买方不能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的风险,或卖方不能履行证券交收义务的风险。
信用风险可以进一步细分为“本金风险”和“价差风险”(价差风险也称“重置风险”)。
本金风险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付出证券但收不到对应款项,或者付出款项但收不到对应证券的风险。
价差风险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采取处置措施时价格发生不利变化的风险。
(二)流动性风险
在面临资金或证券交收违约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需要垫付资金或证券给守约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一旦出现流动性风险,后果将十分严重,很可能导致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法正常运转,证券市场被迫闭市。此外,由于守约方无法收到原先预期能收到的款项或证券,因此也极易引发连锁反应,波及到其他金融市场。
(三)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硬件、软件和通讯系统发生故障,或人为操作失误,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管理效率低下致使结算业务中断、延误和发生偏差而引起的风险。
(四)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因为法律法规不透明、不明确或法规适用不当,导致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遭受损失的风险。
(五)结算银行风险
结算银行破产、倒闭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存放在结算银行的存款将面临无法足额收回的风险。
世界各国采用了许多措施来管理和防范结算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采用事前防范措施,强化结算参与人的资格管理。
(2)在共同对手方制度下,通过货银对付交收机制来防范本金风险,保证证券和资金的所有权同时进行实质性交收,也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4)建立结算互保金和其他财务资源,防范流动性风险。
(5)妥善选择结算银行,防范结算银行风险。
(6)加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内部管理,完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软、硬件设施,防止操作风险。
(7)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和健全的业务规则体系,减少结算行为和结算关系在法律上的不确定性,防范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