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托管(Custody of Secur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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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托管是指作为法定证券登记机构的结算公司及其代理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向其提供记名证券的交易过户、非交易过户等证券登记变更、股票分红派息以及证券账户查询挂失等各项服务,使证券所有人权益和证券变更得以最终确定的一项制度。证券存管是财产保管制度的一种形式。
证券托管的原则是对股票、基金、无纸化国债等记名证券实行中央存管的办法,并按每一投资者开设的证券账户以电脑记账的形式记载存管证券数量及变更情况。对存管后的证券,实行非流动性制度。对股权、债权变更引起的证券转移,不签发实物证券,而通过账面予以划转。
上海证券交易所目前实行的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统一托管和证券公司法人集中托管及投资者指定交易的制度。即,除了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统一存管投资者的证券资产和相关资料、办理有关证券存管业务外,证券公司以法人为单位设立证券托管库,集中托管所辖营业部所属客户的证券资产及相关资料,办理有关查询挂失等业务。投资者必须在某一证券营业部办理证券账户的指定交易后,方可进行证券买卖或查询。投资者转换证券营业部买卖证券时,须在原证券营业部申请办理撤销指定交易,然后再到转入证券营业部办理指定交易手续。
指定交易是指投资者与某一证券营业部签订协议后,指定该机构为自己买卖证券的惟一交易点。从1998年4月1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始实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的规定,所谓全面指定交易制度,是指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从事证券交易的投资者,均应事先明确指定一家证券营业部作为其委托、交易清算的代理机构,并将本人所属的证券账户指定于该机构所属席位号后方能进行交易的制度。该制度实施后,投资者如不办理指定交易,上海证券交易所电脑系统将自动拒绝其证券账户的交易申报指令(从事B股交易的境外投资者除外),直至该投资者完成办理指定交易手续。
投资者办理指定交易的登记手续和确认程序为:
(1)投资者向证券公司提出申请,经证券公司同意后,双方签署“指定交易协议书”;
(2)证券公司按协议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电脑主机申报证券账户的指定交易指令;
(3)证券交易所电脑主机接受申报,当日收市后发出指定交易确认回报并附确认编号,该证券账户的指定交易自下一个营业日即可生效。已选择指定交易的投资者,有权根据需要将自己指定交易所属证券营业部予以变更。证券营业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除非投资者有未履行交易交收责任等违约情况。
深圳证券交易所目前实行的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统一托管和证券营业部分别托管的二级托管制度,又称托管券商制度。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统一存管投资者的证券资产和相关资料,办理相关证券存管业务;同时,由证券营业部为托管券商设立证券托管库,负责托管所属客户的证券资产及相关资料,办理有关查询挂失等业务。
目前托管券商制度可概括为:自动托管,随处通买,哪买哪卖,转托不限。即,深圳市场的投资者持有的证券需在自己选定的证券营业部托管,由证券营业部管理其名下明细证券资料。投资者的证券托管是自动实现的。投资者在任一证券营业部买入证券,这些证券就自动托管在该证券营业部。投资者可以利用同一证券账户在国内任一证券营业部买入证券。投资者要卖出证券必须到证券托管营业部方能进行(在哪里买入就在哪里卖出)。投资者也可以将其托管证券从一个证券营业部转移到另一个证券营业部托管,称为证券转托管。转托管可以是一只证券或多只证券,也可以是一只证券的部分或全部。投资者在原托管证券营业部申请办理转托管,营业部报盘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在当天(T日)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传送给转出证券营业部和转人证券营业部。投资者于第二个交易日(T+1日)就可以在转人证券营业部(新的托管证券营业部)卖出证券。
投资者办理证券转托管的具体程序如下:
(1)投资者在确定转入证券营业部的席位代码和地址后,携带身份证、证券账户原件及复印件,到转出证券营业部申请办理。
(2)转出证券营业部受理投资者申请时,核对投资者的身份证、证券账户、转人证券营业部席位代码等内容,核对无误后,在投资者填写的转托管申请表上盖章确认,并将客户联交投资者。
(3)转出证券营业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在交易时间内申报转托管。转托管可以撤单。
(4)每个交易日下午收市后,证券营业部接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传回的已确认和未确认转托管数据,据此调整相应证券明细数据。
(5)转出证券营业部收到转托管未确认数据,可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查询转托管不成功原因。
(6)转托管数据确认后的下一个交易日起,相应的证券托管再转入证券营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