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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存管

  	      	      	    	    	      	    

证券存管(Securities Depository)

目录

证券存管的概念

  证券存管是财产保管制度的一种形式,是指作为法定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代理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向其提供记名证券的交易过户、非交易过户股权登记变更、分红派息以及股票账户查询挂失等各项服务,使股东权益和股权变更得以最终确定的一项制度。

  证券存管业务具体包括:维护证券公司交存的自有证券和客户证券的余额,提供查询和代收红利等服务,记录证券公司和客户的托管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等。

证券存管的原则

  1.对股票基金无纸化国债等记名证券实行中央存管的原则;

  2.按每一股东开设的证券账户以电脑记账的形式记载存管证券数量及变更情况;

  3.对存管后的证券,实行非流动性制度,对股权、债权变更引起的证券转移,不签发实物证券,而是通过账面予以划转。

证券存管的发展演变历程

  从国际证券市场的发展过程来看,证券保管经历了分散托管、集中存管和证券存管国际化三个不同的发展阶段,这三个阶段体现了证券从移动化到非移动化、从有纸化到无纸化、从区域性存管机构到中央存管机构的演变历程。导致这些演变的主要推动力量,一是证券市场规模的日益扩大,二是证券市场全球化趋势的逐步加强,三是信息通讯技术的迅速发展。

  1、分散托管阶段

  证券市场早期发行的证券多为有纸化证券,证券处于分散管理状态,投资者可以自行选择证券经纪商信托公司或保管银行代为托管证券。在这个阶段,还没有出现中央证券存管机构,也没有相应的存管业务。随着交易越来越集中于证券交易所,各交易所逐步建立了隶属本所的托管机构,使得证券由经纪商分散托管的体制向各交易所相对集中托管的方向发展。但是这种机制仍然会造成投资者和交易商证券资产的分散,削弱了他们参与多个市场交易的能力和效率,并使各个市场处于分割状态。

  2、集中存管阶段

  二十世纪六十年代末到七十年代中期,美国证券市场发生了“纸上作业危机”。主要原因是当时证券交易量不断激增,结算部门每天需要处理大量纸面证券的转移交付和登记工作,严重影响了交易效率纽约证券交易所甚至被迫在每周三暂停交易并缩短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为了适应市场发展需要,提高证券交收效率,各国在原有的证券托管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建立了中央证券存管制度。在中央证券存管制度下,证券保管业务的关系上体现出两层关系:投资者与托管机构之间的托管关系和托管机构与中央证券存管机构之间的存管关系。证券的非移动化、无纸化发行和中央证券存管机构的建立是中央证券存管制度的基础。

  (1)非移动化

  证券的非移动化(Immobi-lization),是指发行人仍然发行纸面实体证券作为所有权的证明凭证,但中央存管机构以混存方式或其他方式集中保管持有人持有的证券,并以账簿分别记载不同证券所有人持有的部分,以实现证券集中存管功能。实物证券集中存管于中央证券存管机构之后,中央证券存管机构就可以通过电子化簿记形式记录证券所有权;证券交易的交收和过户不必再以实物证券的移动和背书来实现,而只须对簿记纪录进行更新和维护,这就实现了证券的非移动化。

  (2)无纸化

  无纸化,也称无实体化(De-materialization),是指发行人无须印制及交付实体纸面证券,而是以电子记录等形式登记证券所有权及转移的记录。证券实现非移动化以后,实体纸面证券的作用就大大弱化了。一些国家不再发行实体证券,仅以电子记录形式表彰证券的存在,这就出现了所谓的 “无纸化”证券。

  进入80年代以后,世界各国证券市场的存管体系有了飞速发展,实体证券已经不能适应日益增长的交易量及不断缩短交割时间的要求,无纸化已成为各国证券市场变革的主流趋势。但是各国证券市场无纸化的状况不尽相同:在欧洲,法国、瑞典、瑞士等市场先后实现了证券无纸化发行;但在德国由于法律的规定,仍未完全实现无纸化发行。在美国,大多数股票仍采取有纸化发行,但政府债券已实现无纸化。在亚洲,香港、日本、韩国等市场还未完全实现无纸化发行,但这些市场的有纸化证券的发行量也在逐步减少,无纸化证券的比重日益增大。一些市场实现无纸化的主要障碍在于“必须以实物券作为投资者的所有权证明”的有关法律规定。

  (3)中央证券存管机构(Cen-tralSecuritiesDepository,CSD)

  在证券交易日益集中化、规模化的趋势下,为实现证券的非移动化和无纸化,必然要求建立中央证券存管机构。中央证券存管机构的特点,一是其服务对象主要是证券公司等托管会员机构;二是一国证券市场的中央证券存管机构一般只有一家(有些国家仍存在地区性的存管机构,但这些机构不能称为中央证券存管机构);三是中央证券存管机构通过电子化的证券簿记系统,以电子形式集中记录证券的归属及变动,不再通过实物证券的移动来完成结算过程,从而替代实物证券交付的制度。

  随着信息通讯技术的发展,电子化的证券簿记系统已成为各国中央证券存管机构运作的核心架构。证券的中央存管制度简化了证券发行、交易、交割流程,提高了效率,大大降低了市场参与者的运作成本。

我国目前的证券存管制度

  1.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证券存管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证券存管制度包括:

  (1)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统一托管,即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统一存管投资者的证券资产和相关资料,办理有关证券存管业务;

  (2)证券公司法人集中托管,即证券公司以法人为单位设立证券托管库,集中托管所辖营业部所属客户的证券资产及相关资料,办理有关查询挂失等业务;

  (3)投资者指定交易,即投资者必须在某一证券营业部办理证券账户的指定交易后方可进行证券买卖或查询,投资者转移证券营业部时,须在原证券营业部申请办理撤销指定交易后,到转入证券营业部办理指定交易手续即可。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交易制度是:

  (1)指定交易是指投资者与某一证券营业部签订协议后,指定该机构为自己买卖证券的唯一交易点。从1998年4月1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始实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

  (2) 投资者办理指定交易的登记手续和确认手续为:首先,投资者向证券公司提出申请,经证券公司同意后,双方签署“指定交易协议书”;其次,证券公司按协议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电脑主机申报证券账户的指定交易指令;再次,交易所电脑主机接受申报,当日收市后发出指定交易确认回报并附确认编号,该证券账户的指定交易自下一个营业日即可生效。

  (3)已选择指定交易的投资者,有权根据需要将自己指定交易所属证券营业部予以变更。证券营业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除非投资者有未履行交易交收责任等违约情况。

  2.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存管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存管制度包括:

  (1)中央登记公司统一托管,即深圳证券结算有限公司统一存管投资者的证券资产和相关资料,办理相关证券存管业务;

  (2)证券营业部分别托管,即以证券营业部为托管证券公司设立证券托管库,负责托管所属客户的证券资产及相关资料,办理有关查询挂失等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