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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来看,股份的发行可分为设立发行、改组发行及新股发行等若干种不同的发行[1]。
所谓设立发行,是指为使公司成立以募集到法定资本数额为目的的股份发行。由于公司设立的方式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之分,因此在不同情况下股份的发行也有较大的差别。在发起设立中,股份发行表现为发起人不公开认足公司成立所需资本的全部股份;在募集设立中,发起人认购一定比例的股份,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例如,我国《公司法》规定,发起人须认足不少于公司首期股份35%的股份[2]。
1、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
4、在公司拟发行的投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25%;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5%。
6、发起人在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它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