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事故管理制度(Accident Management Regulation of Pl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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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事故管理制度是指参照国家法规的有关要求,对设备事故的界定、分类、定性、分析、处理、原始记录和损失统计以及上报程序等所作的管理规定。
(1)生产设备和动力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产或降低使用效能的均为设备事故。
(2)事故可分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两种。
一般事故指①需经小修可以恢复并不影响性能、效率和运转周期。②直接损失在1OOO元以下。③动力设备和供电系统的事故,未影响全厂停产者。
重大事故指①需经大修或中修才能恢复或虽经小修能恢复使用,但影响性能、效率和运转周期者。②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③单机设备损坏影响连续生产者。④停电、停气或因设备事故影响全厂停产者。
(3)事故的处理。
①不论设备上发生一般或重大事故,均需按规定填写事故报告单,上报设备科。
②一般事故三天内由事故责任部门,填报事故报告单,提出处理意见报设备科、厂部审批,并由设备科报公司备案。
③重大事故应立即口头报告设备科,设备科接到报告后应立即上报厂部和上级公司。
④重大事故发生后,应保持现场,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分析原因,明确责任采取措施,认真处理,做到“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与有关职工未受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⑤对事故责任者应根据情节,认识态度,区别不同情况,给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