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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困房是各级政府为解决本地城镇居民的住房困难,专门为解决特别困难户、困难户、拥挤户住房问题而修的住房。
1990年9月11日,建设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解决城镇居住特别困难户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对解决城镇居住特困户问题作了原则性、方向性规定。
该意见认为,人均居住面积2平方米(国际规定的最低标准)以下的住房特别困难户为居住特困户。各地要针对居住特困户现状进行全面调查、分析测算,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困”方案。[2]
“解困房”的主要来源有:
(1)由各地采取多种渠道自筹解决。居住特困户的建房资金,包括地方财政补助(贷款),按行业、系统统筹、单位自筹、个人集资等多种筹资办法。
(2)采取多种途径、形式解决房源:
1)地方财政自筹“解困”专项资金,可下达指令性建房计划,主要用于解决行政机关、无力建房的单位,政策性亏损企业职工,中小学教师和无业居民中的低收入家庭居住特困户。
2)各地应在每年竣工的商品住宅中划出5%~10%的住宅,交给解困机构统一安排,以优惠价出售给居住特困户个人或居住特困户较多的单位。
3)有建房能力的单位安排“解困”建房计划。
4)鼓励和支持有组织的个人建房,或参加住房合作社建房。
5)挖掘现有住房潜力。人均居住水平较高、特困户不多的单位,可通过住房制度改革、调整住房的办法,来增加一部分“解困”房源。
6)清理长期“空闲”的公有住房,由政府解困机构统筹安排,分配给居住特困户。
7)优先安排居住特困户集中的旧居住区的改造计划,改善居住特困户的居住条件。
(3)有计划地兴建一批能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用地省、造价低、并在居住水平提高时易于改造的中、小套型住宅,出售、出租给居住特困户。
“解困”政策有:
1)对特困户实行优先出售商品房或优先租赁,特困户个人建房优先审批,优先提供住宅基地。
3)解困住宅坚持先卖后租的原则,出售住房,对中低收入者在售价上给予政策优惠。
4)对低收入者(标准由各地确定)的居住特困户购、建、租住宅时,可给以下列优惠政策:
a.有条件的单位对个人购房或个人建房者可给予适当补助,但不得超过建房造价20%的款额。
b.对购房资金确有困难的个人,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或提供适量低息贷款等办法。
c.新建住宅售价可减免小区配套设施费,解决居住特困户住房由个人申请,由所在单位或街道审核,并报解困办公室备案。解困用房必须专房专用,保证出售或出租给居住特困户,不能挪作它用,其售房回收资金仍应用于住房解困。优惠价购买的解困住宅不能转手倒卖,如因情况变化确需出卖的,可卖给原供房单位或房地产管理部门,用于另行安排解决居住特困户。
经济适用房,指国家或房地产开发商按照普通住宅标准修建的、以修建成本价向中低收人家庭出售的住房。这类房屋价值首先体现在实用性方面,大都集中在城区边缘,缺房或少房的人买这类房是最实惠的。安居房和解困房都是经济适用房的一种,这类住房因剔除了工程报建中的部分费用,其成本低于普通商品房,故称为经济适用房。
安居房,指为实施国家“安居工程”而修建的住房,是党和政府为了推动住房制度改革,由国家安排贷款和地方白有资金建设而面向广大中低收人家庭的非赢利性住房。
解困房,指在实施“安居工程”之前或未实施安居工程的各级地方政府为解决本地城镇居民的住房困难,专门修建用于解决住房困难户和拥挤户而修建的住房。实施安居工程的城市已陆续将解困房与安居房统在一起。解困房分有偿出售和有偿出租两种方式向居民供应。
微利房,指房地产开发商修建的利润极低的一类商品房。这类房屋不带有政府行为,只是开发商为促销,对自己在城市远郊修建的交通不便的商品房实行低价销售。
房改房,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推进房改过程中,按各单位确定的分房原则(一般按照职3232龄、职务、职称打分计算)已经分配或将要分配、执行国家规定的房改标准价或成本价出售、出租的住房。这类房屋不是通过市场获得,是一种准商品房。
上述几种住房的主要差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侧重点不同。开发商修建的微利商品房,出发点就是获利。经济适用房重在转换住房机制,推动房改。国家安居工程修建的安居房主要是推动房改,加快经济适用房建设。地方政府修建解困房的目的是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难问题,改善居民的住房条件。房改房则重在起步,改变过去长期在住房问题上的隔利制、“大锅饭”现状,培养人们住房商品化的意识和观念。
2.享受的政策不同。经济适用房、安居房、解困房、房改房的建设和销售等不同程度地享有优惠政策,其价格构成各有特点。微利房在开发建设中是按照商品房的经营原则,基本不享受政策优惠,其价格是由开发商随行就市确定。
3.销售对象不同。安居房只售给中低收人家庭;解困房只售给经审查合格的住房困难户、无房户;房改房只售给单位在册职工;微利房面向社会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