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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监管是指监管机构通过具体的规则,强行要求监管对象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以保障业务规范开展。规则监管的最大优点是操作性强,监管机构的裁量空间很小,有助于确保规则在反复适用过程中的公平性和一贯性。但是,规则监管的最大不足是缺乏灵活性。
规制监管与原则监管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其区别在于:
第一,监管的依据不同。规制监管依据的是国家和监管部门成文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原则监管依据的是监管目标或监管目标的中介“指标”。
第二,监管的方式不同。规制监管主要是对监管对象的经营管理行为与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成文规章进行对照判断,提出监管意见。原则监管主要是对监管对象的规章、经营行为和结果进行评价,是否与实现监管目标一致。前者多是监管部门要求被监管对象怎么做,后者更多的是监管者与被监管对象通过沟通,在此基础上建议被监管对象应该怎么做。
第三,处理(罚)理念不同。规制监管在处理(罚)时,完全依据有关处罚规定进行,无论处理(罚)后是否达到目的。原则监管注重和强调的是处罚效果。
第四,体现的关系不同。规制监管在监管与被监管之间体现的是一种管制关系,即“我立规,你执行”,难以发挥被监管机构高级管理层的主观能动性,不利于金融创新。原则监管在监管与被监管对象之间体现的是一种“引与导”的关系,即“你立规,我评价”。有利于发挥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的主观能动性,增强其责任,促进金融创新。
其联系在于:
第一,我们监管所依据的法律是根据国家赋予的监管职责和确定的监管目标制定的,监管规章是根据有关法律制定的。监管职责和监管目标是原则监管的范畴,制定监管规章并监督金融机构执行体现的是规制监管的范畴。因此,规制监管是原则监管的具体化,原则监管包含规制监管。
第二,监管部门颁布的许多规章,主要是规范金融机构经营的合规性与风险控制的流程性文件。与监管的目标是一致的。
第三,规制监管与原则监管之间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当规章包含有细则时,规章成了原则,细则成为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