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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抵押权是指根据法院作出的判决而成立的抵押权。如债权人取得对于债务人的给付判决后,于债务人的财产上成立抵押权。我国担保法对裁判抵押权尚未作规定。
(1)裁判抵押权担保的债权。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包括主债权以及附属的赔偿,也就是说,主债权和从债权都在担保之列。因此就担保的债权而言,抵押权具有特定性,在进行裁判抵押权的登记时,担保的债权数额以及对债权的估价要在登记时予以明确。
(2)用于抵押权担保的抵押物。根据法国民法典第2123条的规定,用于抵押的财产需具有一般性。现在属于债务人所有的不动产以及将来可以归入债务人财产的不动产均可以成为裁判抵押权的抵押物。
(3)登记程序。裁判抵押权应当根据一般程序进行登记。一般来说,要由胜诉方向抵押权登记员提交判决书的原件,登记要遵守特定性原则,特别指明抵押权所负担的每一宗不动产。登记只能适用于现存的不动产,对于债务人随后陆续取得的不动产,债务人可以对债务人未来的不动产进行补充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