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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履行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的贷款,但应当提供担保。
补充公积金贷款条件与基本公积金一致,在申请贷款之日起前6个月必须连续正常汇缴才有贷款资格。贷款额度是补充公积金帐户余额的20倍,最高不超过10万。商贷和补充公积金贷款不能互转。
补充公积金额度可以和基本公积金一样进行冲还贷,冲还顺序是先基本公积金后补充公积金,先冲还公积金贷款后冲商业贷款。由于补充公积金账号和基本公积金账号存在关联,借款人在办理冲还贷手续时只要提供了基本公积金账号,计算机在扣款时就会根据关联规则自动从对应的补充公积金账户内进行扣款,扣款顺序先扣基本公积金账户,后扣补充公积金账户。
缴纳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离开原单位转入未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时,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直接转入新单位,而职工的补充住房公积金账户需由原单位办理入管封存审核,并将其补充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封存户管理办公室集中管理。申请补充公积金贷款的,不单独签订补充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而是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中,增加补充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
申请补充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准备以下资料:
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或离婚证、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单位出具的未婚或离婚未再婚证明等);
2、稳定的经济收入证明材料(单位工资收入证明等);
3、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证明;
4、与售房单位签订的购房合同、协议(自建住房的需要提供土地、规划部门的批件);
5、本人及配偶共同填写好的借款申请审批表;
6、要有不低于总房价20%的房款(首付款)收据(购买私产房,建造、大修自住住房需出具不低于总房款30%的自筹资金证明);
7、借款人出具的质押权利清单、权属证明文件(或保证人出具的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