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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助权是指公民主动协助国家行政主体实施行政管理的权利,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民有权协助国家行政主体实施行政管理。
发现应让行政主体知道并由行政主体处理的事件发生,行政相对人有权向行政主体报告;
行政相对人有权把正在实施行政违法,或实施完毕正想逃跑的行为人依法扭送到有关国家机关。
公民不得故意捏造报告事件,否则将受到法律的追究。例如,公民不得故意捏造事件,打“110'’报警,干扰公安机关处理突发事件的工作,否则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公民在行使上列权利时,不得非法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也不得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否则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